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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還要賠償嗎

          添加時間:2017-11-30 13:56:12
          瀏覽次數: 0
            案例:
            孫小姐是南京大學2013年的畢業生,于2013年9月進入某互聯網公司入職,擔任平面設計師,與公司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轉正后再簽合同。而在試用期過后,該公司卻沒有和孫小姐簽訂勞動合同,孫小姐知道如果公司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依法要向自己賠償雙倍工資,因此也沒有跟公司人力資源說。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2014年年初公司進行普查,才發覺與孫小姐漏簽勞動合同,公司要與孫小姐簽訂勞動合同,但孫小姐卻借口在外地出差一直拖延到2014年4月。

            后來孫小姐同意補簽,但是要求公司先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否則只愿意將補簽的勞動合同時間訂在2014年5月1日。

            專家分析:
            針對孫小姐的問題,因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方在用人單位,也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才沒有及時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未能與勞工簽訂勞動合同,則在其工作期間支付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從本案實際角度考慮,孫小姐心里知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提出,且在后面公司要求重新簽訂時不積極配合,公司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盡到用人單位責任,因此孫小姐也要付一定責任。不簽勞動合同未必賠兩倍工資

             孫小姐2013年9月進入試用期,2013年12月轉正,2014年年初公司要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延誤。公司只需要賠付孫小姐2013年9月-2014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即可。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簽合同用人單位判賠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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