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向成:我是天長企業技術開發部的一名工程師,從入職到現在一直做開發工作。今年4月20日,我的3年勞動合同即將期滿,前些日子人力資源部通知我,公司今年出臺新規: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的職工,續簽時都與單位下屬的銷售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工作崗位不變。與子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我沒意見,但新合同中規定我的考核工資、績效獎金都要按銷售公司的業績來發放,這無形中降低了我一半的薪水。雖然人力資源部表示銷售公司的效益會逐步提高,我們的考核和獎金到時就多了,甚至會超過現在的水平,但這畢竟只是期望,實際能否達到誰也說不準。同時,公司還表示,如果我不同意,算我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將不支付任何補償。請問:我現在該怎么辦?
獵頭網法律顧問武麗君: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續簽或者終止。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在續簽的勞動合同中降低了勞動報酬、變更了勞動合同的主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您可以選擇接受單位的條件而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若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您可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