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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協議書可視為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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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協議書可視為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畢業生、學校三方簽訂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算不算勞動合同?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對一宗醫學院畢業生馮某與文昌市某醫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上述問題依法作出了裁判。
            就業協議書可視為勞動合同
            個人檔案被扣,她起訴醫院
            馮某系吉林醫藥學院畢業生,2012年4月24日馮某與文昌市某醫院及吉林醫藥學院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同年7月12日,馮某與醫院簽訂了《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其中規定“馮某跟班期滿并獲得執業資格后,必須在醫院連續服務5年以上”“跟班學習期間醫院暫不負責馮某的社會養老保險等費用”。
            雙方簽訂協議書的當月,馮某進入醫院工作。2013年9月馮某參加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但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之后馮某離開醫院。但醫院以馮某未達5年服務年項為由,扣留了馮某的個人檔案,也未給馮某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等費用。雙方因此發生爭議,馮某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為勞動合同;《協議》中的上述2條規定無效;判令解除合同,醫院歸還檔案,并賠償因此給馮某造成的財產損失。
            醫院辯稱醫療行業是特殊行業,需要每位醫務人員必須具備相關資格,我國醫療規范要求醫院提供培訓機會,發放補助。馮某僅在醫院進行培訓學習,她沒有醫師資格,不可能與醫院形成勞動關系,雙方是培訓關系。
            她和醫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經審理后分析,醫院與馮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本案裁判的關鍵。根據原、被告及吉林醫藥學院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原、被告簽訂的《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以及馮某在醫院的活動看,馮某在醫院的管理下協助醫師開展工作,雖然也參加各種培訓,但主要目的是工作,同時由醫院支付工資。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醫院以學習為主抗辯,缺乏證據。
            由于馮某與醫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雙方簽訂的《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從其性質和內容看屬于勞動合同。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關于服務年限的規定,并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是有效的。醫院未給馮某繳納各類社會保險,違反相關規定,馮某以此主張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于法有據。
            醫院根據雙方簽訂的《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而收取并保管馮某的個人檔案資料,因該協議書的解除,醫院應當將個人檔案資料返還給馮某。馮某主張醫院賠償其財產損失,由于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該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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