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反腐敗中的“高舉輕放”
添加時間:2017-11-28 1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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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論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苛,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有罪不訴、有責不究,在國家治理層面,勢必會動搖法治根基;在社會治理層面,也將加劇官民對立拉大階層斷裂;它還會讓反腐敗的既有成果毀于一旦。
3月28日晚,廣東省紀委發布消息稱,茂名市政協原主席馮立梅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此前,茂名官場早已傳出馮立梅涉羅蔭國案,但在向專案組交代后被從輕處理未予追究。此番重查馮案,或又將掀起茂名官場新一輪“地震”(據《東方早報》)。
之所以有個“又”字,是因為茂名官場腐敗窩案早在2009年底就已“首播”。另據2012年廣東省紀委官方通報,此窩案共涉及省管干部24人、縣處級干部218人,波及黨政部門105個,茂名市轄6個縣(區)的主要領導全部涉案。但被立案查處的只有61人,其中省管干部19人、縣處級以下干部42人。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只有20人。
目前尚不清楚,那些涉案的官員是否皆有貪腐,又是否均構成犯罪。但200多人涉案卻只有20人移送司法,難免給公眾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合理猜疑。要回應社會關切,避免選擇性反腐,復查并及時、全面、有效公開相關信息顯得必要而緊迫。
值得關注的一個細節是,據報道,重查茂名窩案系出于“中央巡視組的要求”。還有接近廣東省紀委的人士透露,“當年放過了160余人。”如果這一消息能夠證實,則在茂名官場腐敗窩案之外,恐怕又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新案,即有罪案不訴、有責不追的瀆職罪案。當下的舊案重查,不但要查涉嫌貪腐官員,更應查“放過”貪腐的各路官員與執法者。
當然,在法律上,涉嫌貪腐并不一定都有罪,有罪也并不一定都要追究(如檢舉有功)。對于無罪的官員,要依法還其清白。這也是實現司法公正,而不是什么“放過”。公眾所擔心的,并不是這類“不移送”,而是本來有罪、依法本該刑究的貪腐官員,基于某種無法公開的原因被“放過”了。
窩案中大批涉嫌貪腐官員被“放過”,最常見的理由是“法不責眾”——因為波及面太廣,全查會影響黨政部門的正常工作。這樣的理由實是杞人憂天。且不說當地未涉案官員畢竟還是多數,且看看每年火熱的公務員考試就知道了,中國從來不缺想進入官場的精英人才。
官場絕不應成為一個藏污納垢的地方,更不能成為貪腐官員的庇護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苛,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有罪不訴、有責不究,在國家治理層面,勢必會動搖法治根基;在社會治理層面,也將加劇官民對立拉大階層斷裂;它還會讓反腐敗的既有成果毀于一旦。反腐敗必須“零容忍”,選擇性反腐的結果,只會是腐敗利益的重新分配。
習近平總書記今年1月14日在中紀委全會上曾強調指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必須繼續保持,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對腐敗分子,發現一個就要堅決查處一個。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馬上治,發現問題就及時處理,不能養癰遺患。要讓每一個干部牢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