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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只能是用工補充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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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12月24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關于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他指出,為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有必要修改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長期以來,由于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難以獲得有效賠償。因此,多數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贊成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并建議在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對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再作適當提高,同時增加規定經營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將這一數字提高到一百萬元,此次審議結果報告再次建議提升至二百萬元,同時建議增加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一些企業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規范勞務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實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建議在草案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適用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應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種補充形式。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此外,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用工,還應明確要求用工單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將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內,實行總量控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據此建議草案中增加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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