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工作中,尤其是建筑企業,經常會需要臨時用工,臨時用工的工資該怎么發放呢?
如果企業只是發放工資,沒有給臨時用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會有什么隱患呢?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收款收據上應當記載有收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用工事項等信息,最好留一張收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起作為原始憑證。
收款人根據用工性質,可以到稅務局代開勞務發票或者按照經營所得代開工程發票,繳納個人所得稅。尤其是代開工程發票,河北省現在的稅務政策,代開發票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僅僅繳納千分之五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很好的解決用工雙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