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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提前解除

      添加時間:2019-06-06 10:35:14
      瀏覽次數: 0
      一、勞務派遣合同如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內容關于派遣關系中三方關系解除情形的規定,其基本思路是與本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相一致。此條第一款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即勞動者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此條第二條款規定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及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這樣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將派遣關系中三方關系的解除情形納入規定之中,有利于解除情形的法定化、規范化,有利于關系的理清及爭議的處理,有利于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方式

      勞務派遣單位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帶給勞務派遣單位帶來非常大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勞動者由于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用工單位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就給派遣單位帶來了潛在的法律風險,派遣單位需對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派遣單位在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中對此作出約定,“如因乙方(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導致甲方(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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