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李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應屆畢業生,在校園招聘會上與一知名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協議約定了3年的服務期,1年的見習期以及違約金4萬元,同時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報到后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小李畢業后到該公司報到,與公司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小李工作了2個月后,覺得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于是辭職。公司拿著就業協議要求小李支付違約金,小李認為,報到后簽訂了勞動合同,怎么還以就業協議為準呢?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本案爭議的焦點】
小李到用人單位就業后,勞動關系的處理到底是以就業協議為準還是以勞動合同為準?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就業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條款與勞動合同的約定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
【法律意見】
見習期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對由國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當前的見習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在轉正定級前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見習期滿到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核定定級工資。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