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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簽勞動合同還適用于最低工資嗎?

          添加時間:2019-05-21 11:19:08
          瀏覽次數: 0
          網友提問:
          我兒子最近入職一家企業,當時說好工資到手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6個月試用合格之后就簽合同并加工資。但現在兒子上班已經3個多月了,有時還要加班加點,但不管是否加班,每月到手工資都是固定的最低工資。社保也不繳納,也說要等試用合格之后才開始繳納。另外有次請幾天病假,實際到手的工資只有一千出頭,也不知道是怎樣算出來的。兒子問企業人事,答復試用階段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一切等簽合同后再說。請問有這樣的說法嗎?

          律師說法:

          首先明確,這樣的用工是違法的。現在企業不建立勞動關系,到時候說不定會找一個理由將你兒子一腳踢開,特別是萬一發生工傷、疾病等,往往會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所以你們應趕緊搜集事實勞動關系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這里我將相關規定向你做一介紹。

          第一,試用期不能單獨設置。試用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的,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單獨和你兒子約定所謂試用期是違法的。你兒子現在已經跟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切按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加班費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資內。最低工資是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所在企業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企業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及其他勞動者,不以是否簽訂合同為前提。最低工資由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應當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工資性收入剔除下列項目后構成: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市勞動保障局規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資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資。值得指出的是,疾病工資也有托底標準,根據本市規定:一,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二,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三,繳納社保是強制義務。《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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