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企業的經營成本是比較高的,在經營成本中比較高的成本是企業的用地或者房屋租賃的成本,企業為了降低這些成本,一般會選擇將公司進行搬遷,那么因企業搬遷員工補償有嗎?
一、因企業搬遷員工補償有嗎
1、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并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征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于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2、如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遷不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二、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的情形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員工后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簽或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具體規定為: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可要求單位按國家規定補交社會保險、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生活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2、醫療補助費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侵占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根據《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前工人或農民合同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