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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

          添加時間:2019-04-19 16:50:43
          瀏覽次數: 0
          隨時解除也叫過錯性解除,是針對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于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隨時解除也叫過錯性解除,是針對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于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案例簡介

          小芳是某會計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一次偶然的機會,會計事務所發現小芳再給其他公司兼職做業務,對小芳提出了嚴重批評,要求其限期改正,小芳不同意,認為會計事務所給的工資太少,不兼職無法支持生活開銷。于是事務所對小芳的檔案進行了審查,發現小芳的cpa資格證系偽造,要求其提供真實的證件,小芳提供不出,會計事務所將小芳開除。

          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小芳,在會計事務所工作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并且因以欺詐的手段使事務所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這使得勞動合同無效。以上兩種行為皆符合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發現上述行為的其中一種,就可以將勞動者開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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