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歷什么程度叫“修飾”,什么叫“造假”?
添加時間:2019-03-29 13: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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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求職者都知道,簡歷要寫的生動、精彩但不能夸夸其談、胡編亂造。但是知道是一回事,自己遵守與否又是另外一回事。部分求職者為了吸引HR的注意,往往會在簡歷上進行“改造”。但是這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更沒有包得住火的紙,一時的欺騙就像是埋了一顆定時炸彈,一旦被引爆,那后果就只能由自己負責了。
因此,對于求職者來說,哪些地方的“改造”是不被允許的呢?而又有哪些地方是可以適當“修飾”的呢?
一些見光死的“造假”
許多HR對求職者的第一印象來自于其遞交的簡歷。然而,簡歷也面臨著信息歪曲問題。大部分HR對于簡歷造假“會拒絕求職者的求職申請”。
業內人士指出,由于企業的“警惕性”越來越高,在簡歷上使用欺騙手段的風險越來越大。尤其是外企,是通過嚴格的筆試和面試來選拔人才,簡歷寫得再好,如果不能通過考試,也只是枉費心機。一旦露了馬腳,那求職者失去的不僅是一次就業機會,還有做人的信譽。試想一個在社會上作假的人,企業怎么可以相信他的人品。
簡歷注水關系到社會誠信制度的建立和畢業生個人以什么樣的姿態走入社會問題。
假簡歷無疑違背了為人處事的誠信原則,事情敗露,只能遭到用人單位拋棄和拒絕,對自己的職業生涯發展也不利。
“修飾”與“造假”有本質區別
有HR表示,要看一下水分出在哪里,有的水分是夸大,有的是失真,對于最基本的情況,比如說學歷、工作經歷等,必須是真實的,但是對于在能力方面的夸大其詞,簡歷中的描述很難做到百分百的準確,比如前程無憂論壇某位網友曾經對工作經驗中是該如實寫“1年8個月還是2年”而糾結。
不管怎樣,簡歷摻假和適當修飾還是有本質的區別的,在此,前程無憂提醒各位求職者,
勞動法相關:簡歷造假的嚴重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有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知識技能、學歷這些判斷是否勝任的信息如有虛假,屬于求職者以欺騙的手段影響用人單位錄用決定,這構成勞動合同無效。
一旦查實,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你真的希望以此方式獲得一份工作,并且這一行為并不構成違法,相信單位暫時也沒直接途徑可以查得到這些信息的真實性。但是當你進入這家單位后,有一天你的上司知道你入職時給予的這些信息虛假時,你的升職加薪,未來的職業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影響。這其中的得失,只能由你自己來衡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