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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關系的賠償標準

          添加時間:2019-02-25 1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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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準勞動關系,在很多的時候其勞動風險一般是有提高勞務者這一方自己承擔。那么,勞務關系的賠償標準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雇員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

          雇傭關系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在這種雇傭關系中,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提供報酬。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則是指各類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因事故負傷、致殘、致死,職工本人或家屬要求企業予以經濟賠償的糾紛。因而,區分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于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現實中,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勞動關系外,還經常出現勞務關系,勞務關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雇工不限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等。雇傭關系較之勞動關系更加靈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基于雙方雇傭合同的約定,受合同法的調整。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

          通常認為,勞務關系中沒有工傷問題,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雇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于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所雇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即勞務關系,勞動者在受雇期間受傷,雇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農村個人建房,取得這項工程的人(自然談不上什么資質),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發生傷亡事故后發生的糾紛,屬于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觀上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雇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雇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雇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并非雇主對雇員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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