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終獎是什么,是不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呢?
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于獎金的范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于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2.現實情況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招聘端為了吸引人才,會在招聘信息中和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具體金額或本人月工資標準的幾倍,這種情況就是必須要發的部分,不管公司是否盈利;
二般情況是,年終獎的發放,是對員工工作一年業績的獎勵,可能要視企業整體經營業績和個人業績。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未對年終獎進行明確約定,在集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而且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也沒有對于年終獎的發放進行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應否發放年終獎,就要看、老、板、心、情!
年終獎的勞動爭議包含了“一般”和“二般”情況,主要是員工沒有到年終獎發放的那個日期就離職而產生的年終獎是否發放的爭議,目前各地的勞動仲裁的標準絕大部分是:勞動合同合同或集體勞動合同有約定或企業制度有明確具體金額的,員工做滿一年,不管在發放日期是否離職了,應該發放,包括有些地區都支持工作了半年的,也應該發放規定金額的一半。
因此,哪些想用年終獎來預防員工流失的招數,至少在法律層面是做不到的,在之前很多的咨詢案例中,我都是引導企業把這個叫做留任鼓勵獎,有留任的就由鼓勵,沒有留任的沒有鼓勵(HR趕緊把這個圈起來,老板可以要考的)。
3.年終獎怎么算?
財政部、稅務總局27日晚下發《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年終獎優惠政策還能再使用3年到2021年12月31日。
那么,在過渡期間,怎么計算年終獎需要繳納多少稅呢?按照通知,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年底了,發放年終獎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例1:
如果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為4000元,年終獎為1萬元,那么首先從年終獎中減去1000元補足當月工資,然后將9000元除以12得出750元,對應的稅率為3%,那么年終獎扣稅額為9000×3%-0=270元。最終員工得到13730元
5.怎么不掉進發多得少的“陷阱”
例2:
如果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為5000元,發放年終獎為36000元,將36000元除以12得出3000元,對應稅率為3%,那么年終獎扣稅額為36000×3%=1080元,最終員工得到39920元。
如果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為5000元,發放年終獎為36001元,將36001元除以12得出3000.08元,對應稅率為10%,那么年終獎扣稅額為36001×10%-210=3390.1元,最終員工得到37609.9元。
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多發1元年終獎,最后員工還少得2310.1元。
另外,14.4萬,30萬,42萬,66萬,96萬也是臨界點,提醒各位HR和財務的小伙伴,在納稅光榮的大背景下還是要看看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