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讓員工自己辭職調動崗位可行?
添加時間:2018-12-17 1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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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不滿員工的工作表現或是行為,但是又不想要辭退他們,因為這樣做公司要出離職賠償,而是希望員工自動辭職。為了讓員工能自動辭職會去調動他們的崗位,那么,公司為了讓員工自己辭職調動崗位可以嗎?
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及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工作無法進行,勞動者又不接受新的工作的,用工方才能解除,否則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調動后新資變動管理
1.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對員工崗位進行平行(職級不發生變化)調動的。調動后薪資參照調動前薪資水平,原則上不低于調動前薪資水平。調動前薪資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績效工資、保健費、學歷、職稱補貼。不包含加班費、值班費、餐補等。
2.因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調動的,調動后薪資參照調動前薪資水平以及調動后崗位薪等就近定薪,但不得高于調動后同類崗位最高薪資水平。調動前薪資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績效工資、學歷、職稱補貼。不包含加班費、值班費、餐補、保健費等。
3.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目前崗位工作,發生崗位調動的。參照調動后同類崗位薪資情況定薪。
4.該條1、2、3條規定主要適用于等級工資制員工,計件、提成制轉為等級制的情況。
5.等級工資制轉為計件、提成制的不適用以上規定。按照公司的定薪、考核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