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技術優勢在世界各地攻城略地、風光無限的互聯網巨頭可能要遭遇新的“壁壘”。眼下多國正在醞釀出臺一項名為“數字稅”的新政,分析人士稱谷歌、臉書等互聯網巨頭或成為征稅目標。
那么,數字稅到底為何物?“潘多拉盒子”若被打開,巨頭們會受到多大的沖擊?
引多國效仿,或在亞洲產生更大影響
據外媒報道,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于近日宣布,將在今年底前出臺“數字稅”。相關政策要求以數字技術為核心的科技巨頭向法國政府支付“合理的”賦稅。
此前,歐盟于3月21日公布了針對美國科技巨頭公司加征新稅的計劃,同樣預計于年底出臺。
據英國《金融時報》消息,該項“數字稅”政策會對這些科技巨頭公司在歐盟的營業額直接進行征稅;稅率將定為3%,預計每年征得約50億歐元稅款。
雖然歐盟的征稅計劃最終因為瑞典等成員國反對而作罷,但這一做法卻啟發了其他國家。韓國、印度和至少另外7個亞太國家也開始研究新稅事宜;墨西哥、智利和其他拉美國家也在考慮這一稅收政策。
“歐盟等研究開征的數字稅,其實質是一國政府針對使用本國網絡數據且獲利的市場主體征收的‘資源使用金’。”研究稅收政策多年的天津財經大學博士臧建文對科技日報記者說,這一稅種之所以引起了眾多機構的關注,是因為其一旦開征,互聯網巨頭們每年得支付高達數十億美元的稅金,且這部分費用不容易轉嫁給眾多個體用戶。
臧建文表示,目前部分政府機構認為,互聯網企業具備以下3個條件之一就將被劃入征稅范圍:數字平臺收入達至一定規模、區域內平臺用戶達到一定量級、平臺內商業交易量達到一定規模。
“歐盟征稅計劃因瑞典、丹麥等國家反對而被擱置,但數字稅或許在亞洲能產生更大影響。亞洲互聯網用戶體量最大,跨國巨頭們所占的市場蛋糕也大,英國和韓國大概率會率先嘗鮮。”
現有規定難以適用,政策改革滯后于發展
數字稅似乎已箭在弦上,但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其還存在許多待解的“方程”。臧建文說,世界各國和地區通用的稅收原則是,應在利潤產生地征稅,這一規定卻很難適用于數字稅。
“由于互聯網具有跨地域的特點,許多數字服務通常會跨越一個甚至多個國家或地區。因此,這類公司的利潤來源地難以被明確界定。如果連地域都沒法確定,又如何合理、合法收稅呢?”臧建文反問道。在他看來,在信息時代,企業的盈利模式越來越依賴數字信息等無形資源,但世界各國的稅收政策并未與時俱進,相關政策改革的步伐已落后于時代發展。
在臧建文等業內專家眼里,與實體企業相比,互聯網科技企業(包括網絡平臺、社交媒體等),因其經營范圍全球化、盈利模式數字化等經營特征,在規模增長、稅收負擔等方面,已經享有了較大的優勢,這反而凸顯出當前世界稅收制度的不公平。“各國更應嘗試構建適用于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稅收制度,這才是題中之義,而非單純地征收一點點稅金。”臧建文說。
征數字稅是趨勢,但短期內我國不會征收
數據顯示,未來若開征數字稅,英國政府預計每年可增加5億美元的收入。“雖然數額不大,但會產生較強的示范效應。”臧建文分析說,征收數字稅將成為一種大趨勢,立法收稅的行為將體現IT等數字企業的稅收貢獻公平,長遠來看有利于促進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的均衡發展。
財政部發布的《2018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顯示,互聯網行業近年來呈現高速增長態勢,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新動能。但在檢查中也發現,在互聯網行業中,部分企業存在跨境轉移利潤、逃避繳納稅款等問題。對此,臧建文分析,這意味著未來政府有可能加大對相關企業的稅收稽查力度。“但這不意味著中國會馬上出臺數字稅政策。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尤其是跨國數字企業數量增多,不排除未來政府會對谷歌、臉書等國際巨頭征收數字服務稅。但短期內,隨著稅收收入主體由企業間接稅向居民直接稅轉移,我國推出此類間接稅政策的可能性較小。”(來源:科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