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
添加時間:2018-12-04 15: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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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很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之后,以種種理由扣留職工檔案的現象較普遍。只有員工繳納了違約金,單位才把檔案關系轉走。
該公司沒有權利扣留員工檔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用人單位以雙方爭議未解決為由扣押個人檔案的做法是錯誤的。
在雙方實際解除勞動合同后,原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住員工檔案,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轉遞。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第十九條規定,轉遞檔案,可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并密封包裝;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并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詢問,以防丟失。《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也明確,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許多用人單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被辭退或者開除的,但員工本人不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只好把檔案扣著;有的員工在離開時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有的員工和單位簽訂了在職培訓協議,但提前離職,卻不愿意向單位退培訓費等。有的單位想約束員工,就把檔案扣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