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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互聯網金融在法治陽光下運行

          添加時間:2018-11-21 1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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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金融的治理要建立金融風險防控一盤棋的理念,不僅依靠金融監管機構的及時監管,更要在法律層面加以統一規范,建立預防和懲治體系,充分發揮刑法、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將涉案的實質犯罪主體繩之以法。

            近期,互聯網金融領域亂象橫生,隨著資管新規落地宣布傳統金融行業打破剛兌,P2P爆雷潮席卷全國,跑路、倒閉的平臺不計其數,逾期無法兌付等亂象層出不窮。隱藏在高收益背后的高風險浮出水面,而法律的滯后性也隨之顯現。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參與人數眾多、涉及資金規模巨大等特性,因而在該領域產生的風險往往會比傳統金融領域更加難以控制。互聯網金融的治理要建立金融風險防控一盤棋的理念,不僅依靠金融監管機構的“及時雨”,更要在法律層面加以統一規范,建立預防和懲治體系,充分發揮刑法、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將涉案的實質犯罪主體繩之以法。

            互聯網金融創新為我國金融業態發展帶來了全新的思路,極大地推動了我國金融改革的發展,但是也包含著種種風險,這是互聯網金融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從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來看,它最初是服務于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商品銷售的網絡商品銷售活動,進而延伸到代理基金證券銷售和P2P網貸領域。縱觀P2P行業在中國的十余年發展歷史,從2007年6月中國第一家網貸平臺成立,到2016年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滬成立,短短數年間P2P行業經歷了爆發式增長,到最高峰時全國有9000家平臺運營。而隨著2014年8月紅嶺創投、貸幫網相繼爆壞賬引發剛性兌付爭議,到2015年12月3日e租寶事件爆發,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高風險和巨大社會危害性凸顯。

            從2015年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起,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就不斷出臺,相繼公布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三個配套指引,《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141號文)、《關于做好 P2P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以及《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29號文)都為互聯網金融業務劃定邊界和制定規則。盡管央行提出“再用1至2年時間完成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但是從深層次來看,要徹底鏟除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毒瘤應該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

            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可能涉及的犯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而判斷平臺是否屬于“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等現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最高法院于2018年7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出了加強金融審判的依據。但是當前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實質犯罪主體往往隱藏在平臺背后,且具有復雜的利益鏈條,僅僅依靠對平臺和有關借款人的制裁往往不能將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使其依然逍遙法外,這是當前互聯網金融犯罪懲治的難題。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然是金融,其潛在的風險與傳統金融沒有區別,甚至還可能因互聯網的作用而被放大。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刑法懲治,應從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入手,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系,據此確定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涉案犯罪的審理依據。應當明確互聯網金融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認定標準,重點審查互聯網金融活動相關主體是否存在歸集資金、沉淀資金,致使投資人資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風險等情形,依法嚴厲打擊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于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權利義務在訴訟領域。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要對以平臺為工具實施詐騙行為或違法使用資金的行為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交易相對方進行追查,找到背后的犯罪主體,從根源上摧毀其利益鏈條。

            在刑事訴訟法層面,由于互聯網金融案件虛擬度高、傳播性強、可恢復性低、隱秘性強及跨國犯罪趨勢明顯等特點,加之各類犯罪之間還可能會相互交織、錯綜復雜,在客觀上增加了證據搜集的難度,使得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偵破工作難以開展,偵破過程較長。同時,即便案件最終進入刑事程序,審理時也容易在事實查明、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管轄等程序方面產生各類難題。而且由于互聯網和金融方面專業性較強,法院在審理中會遇到較大挑戰。應當加強有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圍繞“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程序,完善庭前會議制度,加強專業法官的技能培訓,并通過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等有效機制解決訴訟中的疑難問題。此外,由于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涉眾性”,在訴訟中往往出現民事和刑事程序的同時適用。為妥善化解矛盾,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應當考慮采取刑事、民事程序相對分離的方式解決。

            由于目前全國范圍內尚沒有建立起統一的互聯網金融犯罪的預警機制,從目前管理體制看,有必要整合公安部門、金融主管部門和互聯網管理部門的力量,合力構建預警機制。對于顯性的互聯網金融犯罪而言,可以及時發現犯罪線索,并防止犯罪危害的擴大和蔓延;對于隱性的互聯網金融犯罪而言,可以借助預警機制充分收集和固定證據。而事實上一些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網絡社交平臺、網絡搜索服務的互聯網公司擁有海量的數據,互聯網金融犯罪也是通過這些平臺、利用這些工具來實施的。因此,有必要借助這些互聯網企業的力量,充分發揮其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和職責。同時要避免干涉公民的通訊自由以及其他受憲法所保護的權利,保證公民個人的數據安全。

            法律的價值之一是秩序,應當本著未雨綢繆的理念來建構全國一盤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加強金融監管領域的立法;追根溯源,查處違法犯罪的實質主體,摧毀犯罪的利益鏈條,保證強有力的執法;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的相關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建立預警機制,完善全社會的預防和共治理念,通過法律的保障切實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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