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遭遇“黑中介”之后……
添加時間:2018-11-14 09: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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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間交流的日益頻繁,很多人將出國勞務作為快速致富的一種途徑,各種出國勞務代理機構也應運而生。然而,目前的出國勞務代理市場魚龍混雜,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出國簽證業務委托合同,采取事先交納高額押金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財。接下來就讓小編用下面真實的案例給大家提個醒。
2018年3月,原告方某萌生了出國打工的想法,但簽證材料的準備事宜比較繁瑣且面臨被拒簽的風險,他經人介紹找到了被告梁某,梁某稱自己多年從事出國勞務中介服務,有“關系渠道”保證能獲得出國打工簽證。方某遂與其簽訂了出國打工簽證業務委托合同,約定由梁某負責整理出國所需材料,并為方某辦理5年多次往返旅游簽證。梁某還承諾若出國簽證辦理不成,退還方某所交的全部押金。當日,原告方某應梁某要求交付了6萬元押金,并由梁某出具收款收據。然而委托合同簽訂后至今,梁某仍不能為方某提供出國簽證,并拒絕退還押金,原告多次催要無果。
2018年6月,原告方某將被告梁某訴至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立即退還押金。
承辦法官審理后認定,本案中被告梁某并未取得辦理出國勞務的相關資質,不具備從事介紹中國公民出國勞務的資格,其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原告方某與梁某簽訂的委托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判決梁某返還押金6萬元。
法官說法:今年以來,威海經區法院共受理委托辦理出國簽證業務合同糾紛案件36起,經過梳理后發現此類案件有以下幾個特征:
1.委托合同上載明的辦理事由(出國旅游、醫療觀光旅游、留學等)雖然多,但真正的目的是以該種形式達到原告非法出國勞務的目的;
2.原告均向被告繳納高額的辦證費用(一般在五萬元以上);
3.被告均為無資質的個人或單位;
4.訴訟過程中被告幾乎很難找到;
5.執行過程中被告無執行能力。
根據法律規定,從事介紹中國公民出國打工的機構,必須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許可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且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有關業務。涉案的委托合同均是打著“辦理簽證”、“出國觀光旅游”的幌子,企圖達到為原告辦理出國勞務的目的,屬于法律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被告應當將收取的款項退還原告。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被告大多沒有履行能力或者人去樓空,無法找到行蹤,造成法院執行困難。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出國務工群眾,一定要慎重選擇出國勞務中介機構,通過合法途徑辦理出國勞務簽證。為防止受騙,出國務工人員在報名咨詢時,可以要求中介機構出示相關備案憑證驗明真偽。切勿在無營業執照的“黑中介”處報名出國務工,更不能聽信他們所謂的“關系渠道”而繳納任何費用出國務工,一旦發覺自己被騙應及時報警求助,以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