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備案管理
添加時間:2018-09-28 10: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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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商務廳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我省銷售的車型,需同時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目錄和免稅目錄,且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通知》要求,我省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目錄和免稅目錄,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具體包括:具有固定的經營展示場所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具備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時處置。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
《通知》同時要求,已按相關規定完成備案后,企業法人、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上完成信息變更,并將“企業信息備案登記表”提交省商務廳核存。各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督促落實售后服務保障。(來源:海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