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護理崗位職責及職位要求
添加時間:2018-08-14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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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也稱護理人員,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護士/護理職位要求
1.護理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證書;
2.有嫻熟的護理操作技術,做到穩、準、輕、快、敏捷;
3.富有愛心、細心、責任心以及耐心;
4.很強的親和力、溝通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
5.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敏銳的洞察力。
6.具有一定的文化修養,掌握護理理論及人文科學知識,以及參與護理教育與護理科研的基本知識。
7.注意文明禮貌,用語規范,態度和藹,穩重端莊,服裝整潔,儀表大方;
8.注意個人衛生和工作環境的整潔。
護士/護理崗位職責
1.執行基礎、專科護理常規、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
2.協助醫生做好對病人及其家屬的咨詢、輔導、接診和治療工作;
3.執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徑給藥治療及采集檢驗標本等工作;
4.巡視、觀察病情及輸液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醫生;
5.加強基礎和業務知識的學習,重點學習本科室的相關知識;
6.負責醫療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點交接;
7.及時匯報、反映患者對醫院服務的意見及要求,并做好記錄;
8.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