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需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嗎?
添加時間:2018-07-30 1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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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勞動者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違反規定辭職,用人單位享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但勞動者因以下法定理由辭職,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若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僅可以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而且用人單位還需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最多支付12個月。
工作年限已滿6個月,不滿1年的,則視為已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年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