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女職工沒有過錯,即使存在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也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或者 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生育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 者說用人單位將生育期間女職工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會依法確認為無效行為。
二、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的限制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生育期女職工從事以下勞動:
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2、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3、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三、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四、產假的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