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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要約不入職算不算違約?

          添加時間:2018-06-22 16:20:43
          瀏覽次數: 0
          找過工作的人應該知道,在找工作的過程中會廣投簡歷,一是為了增大自己的面試機會,二是最終可以多項選擇,面試的公司越多,那么選擇的空間越大。但也正因為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同時會有很多家公司給出聘用要約函,當你選定一家簽了要約函后可能會后悔,想要選擇另外一家,那么這時候就需要注意簽了聘用要約不入職算不算違約?

          根據目前的法律理論界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實踐,入職要約函的法律性質屬于要約的性質,可以比照統一《合同法》中對要約的規定處理。按照統一《合同法》的規定,只要要約中的條款明確清晰,可以履行,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便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便成立。既然入職邀請函是要約,則簽署入職邀請函的行為便屬于承諾的性質。

          因此,一旦員工簽署入職邀請函,并且簽署件送達企業,其承諾便生效了。此時,只要入職邀請函中規定的條款清晰、可以執行,則構成了一個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入職后簽署的合同則屬于合同的補充、更換行為。清晰、可執行的要約和承諾應當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根本要求。《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對企業有約束力,對求職者同樣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入職邀請函中具備“承諾后不入職的賠償條款”,則企業完全可以主張損失賠償。

          最終還是要看企業是否追究其責任,按照正常的情況來看,這屬于違約行為,但是我們也建議,在聘用要約函中盡量不要去設計以下幾個方面:

          1.入職邀請函中一定要規定候選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回復作出承諾或拒絕。否則候選人拿著入職邀請函可以隨時拒絕或入職,將給企業造成很大的人事安排困擾。

          2.在入職邀請函中寫上“簽署后不入職應當賠償企業損失”的條款。

          3.如果有可能,在入職邀請函中注明企業會為該候選人入職進行哪些具體準備,這些準備所支出的成本,并注明這些將計入損失賠償額。

          4.不推薦企業在入職邀請函中約定違約金的做法。

          而且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簽了聘用要約不入職在法定的程序內算是違約,既然簽訂了聘用要約函,那么也就意味著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某些時候,聘用要約函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所以,建議大家在簽訂時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要隨意簽了就不再管了,若公司追究責任的話,這樣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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