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添加時間:2018-04-25 09: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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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結束有終止和解除兩種結束方式,那二者的區別有哪些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兩者的相同點: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結果都是勞動關系的結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相對于該勞動合同而形成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應隨之消滅。
兩者的不同點: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
2、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