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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HR要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03-16 15:48:04
          瀏覽次數: 0
          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重視員工的待遇,為了讓員工能夠更好地工作制定了諸多優厚待遇。因為企業知道想要發展離不開人才,但是人才如果能夠為企業創造價值自然值得重點培養,可是員工不服從領導安排,是否還有資格享有公司提供的待遇呢?如果員工不服從公司安排,企業是否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劉小姐2015年8月20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當日,雙方簽訂了一份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小姐擔任產品設計部經理助理職務,每月工資人民幣7500元。進入公司后,劉小姐的工作也還順利,因為公司地處市中心,工作環境不錯,周邊交通也很便利,劉小姐對這份工作很滿意。

          今年5月初,企業的HR通知她,因為下屬工廠加工任務緊迫,缺少人手,要求王小姐去工廠協助工作3個月。考慮到工廠地處郊區,從自己家到工廠需要轉幾次車,每天上下班路上需要很長時間,劉小姐很不愿意。HR說,這是公司商定的事,不能改變,要求劉小姐克服困難,堅持3個月。劉小姐對HR說,自己的崗位是經理助理,不應該到下屬工廠工作。再加上害怕以后會被長期留在工廠工作,因此劉小姐表示堅決拒絕。

          經過幾次談話無果,5月20日,公司向劉小姐發出解雇通知,以劉小姐不服從主管的工作安排,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劉小姐于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撤銷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單位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訴。庭審中,公司辯稱,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員工不服從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劉小姐公司的HR要求她至公司的下屬工廠工作3個月,確因工作需要,劉小姐不服從安排,打亂了工作計劃,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為了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據法律和規章制度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確有“員工不服從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但劉小姐表示,公司從來沒有告知過有這樣的《員工手冊》,而且也沒聽說過公司有這樣的規章制度。公司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員工手冊》是經民主程序制訂的,且公示或明確告知了劉小姐。

          經仲裁委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公司撤銷解除劉小姐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支付劉小姐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劉小姐同意按照公司的安排,去下屬工廠工作3個月。

          對于這個案例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考慮:

          規章制度與法律的從沖突

          公司能不能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首先要看這個規章制度是不是合法有效的。

          規章制度的合法有效除了內容要合法外,還有一個程序合法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而且還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對于員工是沒有約束力的。

          本案中,公司解雇劉小姐所依據的《員工手冊》既沒有依法定程序制定,且沒有通過有效途徑進行公示、告知,只是尚放在公司領導抽屜里的沒有生效的內部規定。因此,該公司以此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顯然是有問題的。好在,該公司通過仲裁庭教育認識到了自身問題,愿意糾正自己的錯誤行為,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

          借助此案也要再次提醒用人單位,為了切實有效地實施管理,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一定要合法制訂,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簽字發放、組織學習等多種方式讓所有員工知曉,這樣方才有法律效力。

          那么劉小姐能不能拒絕HR的工作安排呢?

          仲裁庭上,公司方頗為委屈,覺得公司人力資源的正常工作安排員工不服從,不僅給公司的工作造成影響,而且還會在職工中造成不良影響,如果對這樣的員工不能處理,公司還怎么管理?而劉小姐則認為,自己的工作崗位是經理助理,可以拒絕去工廠工作,公司不能強行變換自己的工作崗位。而且,去工廠工作確實有困難。

          應該說,對于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安排,員工都應該服從并認真完成,對于拒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不可以處理,這又回到了上面的問題,那就是處理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據。

          而本案中劉小姐的認識也存在誤區,首先,公司安排她去工廠工作并非調換崗位,因為下屬工廠加工任務緊迫,缺少人手,安排她去工廠協助工作3個月,這只是一項臨時工作任務,并非強行換崗。

          當然,去到郊區的工廠工作,對于劉小姐來說確實存在困難,但作為一名員工,在單位任務緊迫的特殊情況下,應該有主人翁意識和奉獻精神,克服困難,為企業發展作出貢獻。對于害怕以后被長期留在工廠的擔憂,可以直接與領導進行溝通,單位為打消職工的顧慮,在做臨時工作安排時,也可以給予書面通知作出承諾。

          雖然這件事得到解決,但是劉小姐還能好好在公司待下去嗎?對于這類情況希望企業和員工都能冷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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