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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推廣新能源汽車辦法公布,“插混”仍被禁,備案被取消

          添加時間:2018-03-01 15:42:08
          瀏覽次數: 0
          2月26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在官網公布了《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北京市今后3年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做了明確的規定。以下為《辦法》的重點內容解讀。

          “插混”仍然被擋在大門之外

          《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此前北京市出臺的若干相關政策中,插電式混合動力都被排除在推廣應用范圍之外,不少人士曾呼吁,插電式混合動力既然屬于新能源汽車范疇,沒有理由不納入推廣應用范圍。國家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不久前下發的《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也明確提出,各地對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一視同仁執行免限行、免限購、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等支持措施。

          研究《通知》的內容不難理解,只要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管是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還是燃料電池汽車,都應該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但是,《辦法》并沒有給“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放行。對此,比亞迪一位企業內部人士告訴記者:“這是意料之中的事兒,已經見怪不怪。”

          備案制被取消或壽終就寢

          在《辦法》出臺之前,北京市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包括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和《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7〕123號)。前者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以下簡稱“新能源小客車”)是指在北京完成備案的小型、微型純電驅動載客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在《辦法》中,已經沒有備案的相關要求,意味著繼地方目錄之后,備案制也應該會壽終就寢。此前在車企提及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中,地方目錄/備案是反映最主要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外地企業進入地方市場,往往被地方目錄/備案擋在門外,不少企業反映,有些城市補貼政策先出,但備案的具體要求往往滯后,而進行備案申請花費的時間也不定,短的2~3個月,長的則達6個月甚至1年以上,有時候還會遇到地方政府突然調整政策,導致備案申請的時間被延長。

          《通知》已經明確要求,破除地方保護,建立統一市場。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置地方目錄或備案、限制補貼資金發放、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驗、要求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零部件等措施。因此,《辦法》也是對《通知》的一種擁護和響應,此前上海市出臺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新規,也不再提及備案,而這將給其他地方政府即將出臺的地方政策樹立“標桿“。

          地方補貼政策另外做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三條規定,本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本市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參照《通知》另行研究制定。

          在此前出臺的相關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中,一般都會同步出臺財政補貼政策,此次“另作規定”顯然和四部委不久之前下發的《通知》有關。

          《通知》明確提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地方補貼政策的調整往往隨國家補貼政策而動,北京市的地方補貼標準(此前是中央補助的50%執行)是否也隨之下調,下調多少,值得關注。(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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