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發改委官網發布《廣州地區新增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辦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審核立項后,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期最長不超過兩年。
《辦法》適用于廣州地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受理審核。
一、何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辦法》所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是指符合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且尚未列入廣州地區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經臨床驗證及科學論證(鑒定)能顯著提高診療效果,或符合群眾多樣化健康需求的、確需立項的醫療服務項目。
也就是說公立醫療機構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為了滿足患者需求,在服務設施、服務時間、生活照料、疾病診斷防治、新技術開展應用等方面提供優質、便利、自愿選擇的個性化醫療服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一)對現行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分解的項目。
(二)診療目的、內容與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的項目一致,使用新技術、新設備、新試劑等,只為解決設備、儀器、試劑收費問題,并以設備、儀器、試劑命名的項目;或成本上升較大,但效果無明顯提高,不符合衛生經濟學要求的。
(三)技術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項目。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的項目。
注:不予受理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醫療機構自主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期最長不超過兩年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審核立項后,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期最長不超過兩年。試行期內經審批為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或市場調節價項目、予以保留的,按相應政策執行;未獲批、不予保留的項目,試行期滿后廢止。
廢止的項目,醫療機構不得重復申報:
(一)相關職能部門撤銷對該項目的推廣應用等批準的或國家或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禁止臨床應用的醫學診療技術;
(二)臨床證明達不到預期診療效果的;
(三)實際執行中在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方面難以明確界定、歧義較大,造成投訴、糾紛較多的。
四、收入不能超過全部醫療收入的10%
開展特需醫療服務原則上應在劃定的相對獨立區域集中開展,單獨管理,不得擠占基本醫療服務資源。
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在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制定。
嚴格控制特需醫療服務規模,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的比例不能超過全部醫療服務項目的10%,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的收入不能超過全部醫療收入的10%。
那么,這項舉措究竟對公立醫院乃至整個醫療環境會有什么影響呢?
在2017年1月1日,北京市就開始實行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特需醫療服務、新增醫療服務和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執行醫院自主定價。
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副主任鐘東波說,“過去,很多新的醫學技術因為項目價格標準難以通過審批,遲遲不能在臨床上使用,現在放開新增服務價格,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得到合理的補償,醫院將會有積極性開展新技術。”
放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是希望推動新技術和新手段進入臨床應用,提高醫療水平和質量,使人民群眾盡快享受技術進步帶來的好處。
另外,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由公立醫院自主確定,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是嚴峻挑戰。比如,民營醫院的傳統強項醫學美容類服務項目,一旦公立醫院進入該領域后,因為有品牌優勢,即使價格定得更高,多數患者也會選擇公立醫院。
綜合來看,放開醫療服務價格,實際上是政府簡政放權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釋放醫院活力,調動醫院積極性,但需注意的是,政府部門必須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辦醫主體也要嚴格履行監督責任,才能使這項舉措帶來實際的社會效益。(轉載自HC3i中國數字醫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