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合同不可以超過多長時間?
添加時間:2018-01-23 15: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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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人們按照是否有編制,將勞動者分為正式工與臨時工,而近年來,國家政策為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平等權益,推行同工同酬的政策,所以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差別在待遇上已經不大,但是根據其定義,在合同期限上還有有所區別,那么臨時工合同不可以超過多長時間?
一、《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臨時工勞動合同約定期限最多為六個月
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于這三種工作崗位并沒有明晰的定義。有些企業就鉆了空子,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新《勞動合同法》對這三種崗位做了明確的規定,勞動部門在對勞務派遣進行認定時也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臨時性崗位”以時間為節點,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則是因員工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