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只是在案件執行后,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比例付給律師事務所一定費用作為報酬。那么,對于事先簽訂的風險代理合同是否可以反悔呢?請看下文!
【案件背景】
離職數月后,一家公司仍拖欠我們22萬元工資。為維權,我們與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風險代理協議》,約定由其指派律師作為我們的委托代理人,為我們提供一審和二審審理、執行全程的訴訟法律服務,代理費用以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金額的30﹪計算。此前,律師事務所只向我們表示無需先交付代理費,并沒有說明為什么要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的其它理由。提起訴訟后僅過了一周,在法官努力下,公司很快付清了全部欠薪。面對律師事務所只通過短期工作就獲取我們6.6萬元費用,實在于心不甘。請問:我們能反悔嗎?
【律師解答】
答:你們有權反悔。
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違法。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只是在案件執行后,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比例付給律師事務所一定費用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律師事務所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委托人將給予高額回報。《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其中表明,風險代理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律師事務所已經履行告知義務,委托人仍然固執己見;二是必須不屬于所列四類案件范圍。結合本案,從律師事務所只是向你們表示過無需先交付代理費、并沒有說明為什么要簽訂風險代理的其它理由上看,明顯意味著律師事務所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你們也沒有堅持要求實行風險代理;你們向公司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資即勞動報酬,不符合規定要件。
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無效。《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與之對應,本案風險代理合同的違法性,無疑決定了其從一開始便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你們自然有權拒絕支付高額代理費用,而只按政府指導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