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員工與單位的一個選擇期、考察期,如果單位發現員工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怎么進行呢?而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此產生了糾紛的話,又該如何解決?
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怎么進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糾紛后,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解決糾紛。
(一)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或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綿竹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補償
1.正常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⑴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⑵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⑷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屬于前面列舉的第2、3項的情形,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賠償性的經濟補償
⑴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以及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外,還應加付相當于應發金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
⑵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補償金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