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勞動者綜合利弊之后,做出的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的權利,即便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勞動者依然可以提出辭職。辭職,應該是一次優雅的轉身,是對更廣闊職業生涯的展望。關于辭職,有些法律問題還未引起勞動者的注意,下面,我們來詳細了解下有關辭職,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小細節。
一、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結清工資并且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例如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崗位等,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立即辭職。即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下,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和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勞動者違法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提出辭職時,需要注意的法律細節
1.關于培訓
需要注意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過專項技能培訓協議。如果簽訂過,那么需要看一下離職時是否在雙方約定的服務期限內。如果在服務期限內,那么需要支付用人單位尚未履行的服務期內所分攤的違約金。
2.關于競業限制
需要注意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很多人可能像王二代一樣寫成敬業限制,那就太不敬業了。
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過競業限制,那么在離職的時候,一定讓用人單位確認下,是否需要你遵守該競業限制,如果不需要你遵守,那么讓用人單位出具放棄競業限制的聲明或者解除競業限制的協議。以免后期用人單位起訴你違反競業限制而讓你支付巨額賠償金,到時吐血也為時晚矣。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最長只能約定24個月,并且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補償金,補償金不得低于你本人工資的30%,并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要求你遵守競業限制又不支付補償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或確認競業限制無效。
3.關于離職手續
離職時,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外,一定要辦理離職手續。例如把社會保險關系、公積金關系從該用人單位轉移或減員。并且出具離職證明,因為新入職的公司一般都是要求原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把手里的辦公用品等列一個清單,一塊移交給交接人員,并且讓交接人簽字確認。
4.關于離職證明
實務中,如單位不按規定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自主創業、再就業優惠損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財政等優惠政策,而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首先是需要通過出具離職證明,證明自己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所以,如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離職證明往往是新公司為了規避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風險要求勞動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勞動者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可能會導致新公司不錄用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