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入職的時候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可是在職期間,單位卻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那我們怎么分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情形呢?下面由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首先我們要知道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包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了用人單位信息、勞動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
勞動合同變更實質指的就是上述內容的變更。由于上述各項內容與勞動者經濟利益聯系的緊密程度和重要程度不一,相應變更引發勞動爭議糾紛的概率和導致的后果也各不相同。其中常見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的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變更以及勞動報酬的變更,最為常見。
1.合同期限的變更
主要表現為提前解除合同、終止合同以及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包括通常理解的雙方協商一致延長合同期限,也包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法定延長合同期限的情形
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變更
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工作崗位調整。崗位調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區分為企業自身經營調整原因、正常工作安排原因、職工個體客觀條件原因、職工能力和績效原因等。
除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調整崗位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還可以針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幾種情況主動調整職工崗位。
企業必須重視的是,由于工作崗位的調整往往影響到職工在企業的地位、報酬和發展空間,屬于員工關系處理中的敏感事項,如果是企業主動調整職工崗位的,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均應注意該調整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無人格貶低傾向。
同時,企業需要注意,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進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調整時,企業并不具有當然的變更權,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如不能就勞動合同變更協商一致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應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3.勞動報酬變更
與勞動者利益關聯程度最高,也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變更事項。勞動報酬變更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和協商一致原則,非因法定事由或者與職工協商一致,并經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得降低職工工資,否則企業很有可能承擔補發勞動報酬、承擔賠償金等法律后果。
企業日常管理中,還存在由于崗位調整而導致的“薪隨崗變”情形。“薪隨崗變”往往是由企業自身規章制度所規定,制度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在判斷具體個案時,企業還需要考慮崗位變動本身的原因和薪酬變化幅度的合理性。如果是由于企業原因導致崗位變動,則不應大幅降低職工報酬,否則很可能導致該崗位變動或降薪行為被判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