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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添加時間:2017-12-22 1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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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下面由編輯在本文整理介紹協商解決勞動合同中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通常會簽訂類似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關于這個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應當注意下面六個方面:

          1.確認書的條款。內容大致就是介紹協議書的簽訂目的及雙方此前簽訂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

          2.協商解除條款。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重點在突出協商一致。

          3.工資、獎金、經濟補償條款。該條款內容是雙方確認用人單位已全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獎金和經濟補償等應付款項,而勞動者已全額收取,無任何拖欠,目的是對雙方最為關系的薪金和補償問題作出約定。

          4.保密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肯定有保密條款的約定,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再次提及保密條款,要求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履行保密義務,對于用人單位是更為穩妥和安全的考量。

          5.無進一步糾紛條款。該條款內容是勞動者承諾對用人單位沒有進一步的糾紛或者訴訟,同時也承諾放棄就上述事項主張實體和程序性權利。該條款無疑是對用人單位更為有利,但一般而言,薪金和經濟補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情況下,勞動者作出該等承諾也并不會給自己增加更多的義務和負擔。

          6.自愿簽訂條款。該條款目的在于強調雙方之間是出于自愿和自由意志簽訂的協議書,無任何強迫、欺詐、乘人之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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