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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7-12-21 15:52:29
          瀏覽次數: 0

          在建筑工程領域,勞務分包的情況非常普遍,工程承包方針對一些專業工程,可以將其分包給專門的施工單位。這時雙方會簽署一份勞務分包合同。為了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我國對勞務分包管理的非常嚴格,合同簽署有誤的話,可能導致無效。那么,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上述《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續問題會比較繁瑣,并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并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干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準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準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后將剩余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余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后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二、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1.自帶勞務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2.零散勞務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3.成建制勞務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綜上所述,雙方簽署勞務分包合同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一些事情,如果未經發包人同意,屬于違法分包,承包單位沒有資質的話,也不具備簽署合同資格,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承包人將工程肢解,層層轉包的,也屬于嚴禁行為,勞務分包合同也是無效的,法律不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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