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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如何執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目的在于解決勞動糾紛,經過勞動仲裁,當事人在法定期間沒有提起訴訟,那么裁決書就生效。如果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怎么辦?勞動仲裁如何執行?有什么法律救濟途徑?

          勞動仲裁如何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因此,仲裁裁決發生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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