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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限制補償金需要交稅嗎?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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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與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的約定時,需要同時約定對員工支付的補償金數額,那么這個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如何發放的呢?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呢?針對這兩個問題,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發放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發放呢,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自行確定。但是平時支付的費用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在工資中劃出一部分作為保密費或競業限制的做法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國家對工資是有嚴格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轉發的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在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費不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確需特殊保護,建議將保密費單列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費用支出。

          有關限制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很明確地說“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只能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合同后給予,如果在事先給付的費用,是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稅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綜上所述,對于競業限制補償金,按照法律的規定,也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必須要達到了納稅標準的才需要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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