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鑒定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從事涉案標的價格鑒定、認證、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
1999年6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國家開始實施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辦公廳在《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中,對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2009年考試定于9月4、5、6日舉行。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報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經濟、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價格鑒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六年。
(七)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兩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科目的考試,只參加《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四個科目的考試。
1.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或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2.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報考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的年限。
報名流程
(一)報名參加考試者應填報《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考試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一式兩份,并附下列材料:
1.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所在價格鑒證機構的工作證明;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張。
(二)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當地人事職改部門審查后,分別在報名資格合格者的《審查表》上加蓋印章。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考試報名統計表》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持《審查表》及有關材料到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