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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添加時間:2017-12-04 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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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說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1的來源。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于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征得企業同意,即可于30天后離職。

      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后,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于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后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作為企業,無論員工離職是何原因造成的,在離職時,把離職手續處理清楚,既有利于在職員工的保留,也有利于自己在行業中的口碑。

      作為員工,無論以前與企業有任何過節,離職時,一定要把后續的事情辦理好,不影響企業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給自己的職業生涯留下一段美好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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