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證是申請律師執業,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憑證。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或考核獲得。從1986年開始,2002年截止。2002年后,該證書由法律職業資格證(國家司法考試)代替。
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即視為獲得律師職業資格、律師從業資格、律師資格等。但國家對律師實行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雙證管理,若想以律師身份從事法律工作仍需獲得律師執業證書或律師工作證書。
報名條件
內地居民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三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港澳居民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報名人員的上述身份,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分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⑴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
⑵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曾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其身份證件已經公證的,可免于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公證。
2.學歷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明。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學歷認證事宜,報名開始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采用適當方式集中受理報名人員的學歷認證申請,報名時,須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有效證件和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學歷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
地點與方式
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具體報名地點和時間參見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針對香港、澳門居民報名人員所發布的公告。
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