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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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資格
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資格
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為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從事托管業務。
雙方同意本著真誠合作、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此項合作。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托管運作以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受托財產的安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和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應當具有如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甲方與乙方簽署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編號:)及其附件,以及甲、乙雙方對該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變更。
1.2 企業年金:指__________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3 企業年金基金或受托財產:指__________企業根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所歸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所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1.4 投資管理人: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設立、有效存續,并取得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資產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1.5 委托投資資產:指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已委托投資管理人投資的資產。
1.6 受托財產托管專戶: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銀行存款托管專用賬戶,專門用于歸集企業年金的繳費支付待遇。
1.7 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銀行存款托管專用賬戶,用于委托投資資產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聲明并承諾
2.1 甲方聲明并承諾。
2.1.1 甲方對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書面承諾,保證受托財產沒有設立任何擔保,也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妨礙乙方對該受托財產的托管權。
2.1.2 甲方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并為合同有效執行負有責任,而且該項委托不會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
2.1.3 甲方依據企業年金計劃設立的相關文件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簽訂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職責。
2.1.4 甲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會違反甲方章程和適用于甲方的任何判決、裁定、授權、協議。
2.1.5 甲方同意將與本合同有關的受托財產托管專戶和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的印章印鑒及相關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不做出掛失、重新登記等導致印章、印鑒和相關文件無效的行為;甲方同意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證券賬戶交乙方使用,賬戶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 甲方在此保證提供給乙方的一切信息資料為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和誤導。
2.2 乙方聲明并保證:
2.2.1 乙方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托管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以其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2.2.2 乙方聲明具備有關監管部門批準的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合法資格從事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
2.2.3 乙方具備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2.4 乙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會違反乙方章程,以乙方為主體的任何合同、契約以及適用于乙方的任何判決、裁定、授權、協議等法律文件;
2.2.5 乙方承諾采取措施保證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職業道德規范及本協議,不挪用受托財產,不將受托財產用于擔保或資金拆借;
2.2.6 遵循誠信原則,選派專職人員負責受托財產托管工作;
2.2.7 乙方在此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資料均為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2.2.8 乙方承諾受托財產的托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
3.1.1 增加或減少受托財產。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報告的規定,提供受托財產托管業務信息報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監督和檢查;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受托財產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財產財務狀況、證券交易記錄等資料。
3.1.4 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或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終止后的相關事宜。
3.1.7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2 甲方的義務:
3.2.1 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將受托財產交乙方托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規定的范圍內,甲方不得單方面動用或處分受托財產,也不得干預乙方托管行為。
3.2.3 受托乙方在證券登記機構開立證券賬戶,在乙方指定銀行營業機構開立受托財產托管專戶和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
3.2.4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職責必需的資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據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加蓋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甲方有義務保證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的真實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費。
3.2.6 要求投資管理人協助、配合乙方對投資管理人監督。
3.2.7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2.8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乙方的權利:
4.1.1 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取得托管費收入;
4.1.2 對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同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情況,監督投資管理人限期糾正;
4.1.3 對甲方受托財產托管專戶和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的資金調撥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甲方的劃款指令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委托人和監管機構報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
4.1.5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1.6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權利。
4.2 乙方的義務:
4.2.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托管人義務。
4.2.2 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業人員,由專門部門負責受托財產的托管事宜,并將本托管財產與其他托管資產和固有財產嚴格分開,對不同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4.2.3 執行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受托財產名下的資金往來;對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規的指令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不得自動用或處分托管財產。
4.2.5 建立、健全與受托財產托管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本受托財產托管內部控制以及與本受托財產托管有關系統的可靠性的專項評審報告。
4.2.7 向甲方報告其發生的任何可能與受托財產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關沖突的行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約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對投資管理人進行監督。
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與程序,跟蹤、獲取委托投資資產投資的上市公司公開信息,并確保公開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與來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對受托財產進行會計核算。
4.2.11 依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計提并支付相應的受托費、投資管理費和托管費。
4.2.12 嚴格按照本合同有關信息報告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財產托管業務信息報告。
4.2.13 復核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等財務信息以及編制的受托財產投資運作報告的有關內容,并向甲方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4.2.14 及時將支付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信息以及受托財產收益情況發給甲方和賬戶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約定完整保存與受托財產有關的檔案資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至少15年內,完整保存有關受托財產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與協助投資管理人辦理委托投資資產交易席位租用與變更等相關事宜。
4.2.17 配合與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終止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合同》終止的相關事宜,向甲方及時出具委托投資資產投資清算報告。
4.2.18 協助甲方追究投資管理人的違約責任。
4.2.19 賠償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使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違約或違規行為給甲方或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
4.2.20 協助甲方或應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償該第三方給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追償所得歸受托財產所有。
4.2.21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22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指定與變更
5.1 賬戶管理人。
5.1.1 甲方確定或更改企業年金基金名稱和對應的賬戶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書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賬戶管理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簽訂三方協議書的,可以作為附件。
5.1.2 賬戶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出具書面通知。
5.1.3 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人發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資管理人
5.2.1 與本受托財產相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和投資政策等情況由甲方確定后書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應根據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接受投資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其權限范圍內發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業務文書。
5.2.3 甲方應在終止投資管理人簽署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前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乙方應配合、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完成合同終止后的相關事宜。
第六章 受托財產的托管
6.1 受托財產。
6.1.1 本合同項下的受托財產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全部財產。
6.1.2 受托財產獨立于甲方的固有財產及其受托的其他財產,獨立于乙方的固有財產及其托管的其他資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及其投資管理的其他資產。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時,不得將受托財產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將受托財產的債權與不屬于受托財產的債務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托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張或同意第三方對受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6.2 受托財產增加或減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下達受托財產增加與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財產和支付受益人企業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增加的委托投資資產劃撥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資資產托管賬戶,托管人應于收到委托投資資產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與投資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續期內,如遇甲方需要減少委托投資資產,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資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將相應資金從委托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劃撥至受托財產托管賬戶,乙方應于劃撥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與投資管理人和賬戶管理人。
6.3 賬戶的開設與管理
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與管理
6.3.1.1 委托投資資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由投資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資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資管理人指定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項委托投資資產的投資交易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席位號為: ,深圳證券交易所席位號為: 。投資管理人應確保該證券經紀商有足夠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 甲方或投資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認為證券經紀機構不能履行證券經紀職責時,可選擇新的證券經紀機構代替,但投資管理人應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經紀機構應在業務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 資金賬戶的開設與管理。
與受托財產有關的資金賬戶(受托財產托管專戶、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清算備付金賬戶等)的開設與管理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業務規則執行。資金賬戶的預留印鑒由乙方保管。
6.3.3 證券賬戶的開設與管理。
6.3.3.1 根據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開立一個或分不同的投資組織開立多個證券賬戶。
6.3.3.2 甲方為乙方開設證券賬戶提供相關便利。乙方應及時將證券賬戶開通信息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將賬戶開設確認資料和股東代碼卡等的復印件送交甲方備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 本受托財產的證券賬戶開設和使用,僅限于滿足本受托財產業務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轉讓,亦不得使用這些賬戶從事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活動。
6.3.3.4 乙方應制定受托財產有關賬戶的管理制度,并實施完善的風險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財產。賬戶管理制度、風險防范措施及其修訂應及時報甲方備案。
6.4 受托財產移交。
6.4.1 在向乙方轉交受托財產前,甲方應向乙方發出受托財產移交通知書;通知書中應注明移交時間、移交金額以及該財產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名稱及委托投資資產賬戶名稱與賬號等。
6.4.2 乙方應在移交受托財產到賬的當日,向甲方及相關的投資管理人出具受托財產到賬確認書;確認書中應注明到賬金額以及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名稱及委托投資資產的賬戶名稱與賬號、到賬時間等,并加蓋乙方公章。
6.4.3 甲方向乙方下達受托財產支付指令后,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并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甲方。
6.5 實物證券的保管。
乙方根據投資管理人發送的指令,辦理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手續,并根據相關規則安全保管實物證券。委托投資資產的實物證券及保管憑證由乙方持有。
6.6 指令和通知的執行。
6.6.1 指令和通知的內容。
6.6.1.1 來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財產托管專戶與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的款項相互撥人、停止清算、受托財產的增加、支付受托費、投資管理費和托管費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等。
6.6.1.2 來自投資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場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發國債認購、銀行間市場債券買賣、銀行間市場回購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 指令必須載明下列內容:賬號、金額、劃款方式、用途、預留印鑒、簽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6.6.2 指令和通知的發送確認。
6.6.2.1 甲方及投資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權代表簽發并加蓋預留印鑒。
6.6.2.2 指令必須以書面方式發送,書面方式包括原件送達和傳真。
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應指定專人驗證簽名和印鑒。簽名和印鑒驗證一致的,按照7.4.3 有關規定執行;簽名和印鑒驗證不一致的,該指令或通知無效,乙方并應立即報告甲方。
6.6.2.4 對于限時到賬的指令或通知,甲方應當考慮乙方辦理業務的必要時間。
6.6.3 指令和通知的執行。
6.6.3.1 對于來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絕執行。乙方對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當日通知甲方;如甲方書面通知維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須執行。
6.6.3.2 對于來自投資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應對其進行審查,若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等有關規定,而且沒有與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沖突,應立即執行,不得延誤。乙方若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應按照本合同7.7.2規定的處理方式和程序執行。
6.6.3.3 如果投資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但與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沖突,乙方應暫停執行,并立即報告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甲方應當在合理時間內予以答復,乙方按甲方的答復執行。
6.7 資金清算。
6.7.1 乙方負責本委托投資資產的交易清算,確保清算的及時性。
6.7.2 如因投資管理人買空、賣空造成清算有誤,由投資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如因乙方資金劃撥造成清算有誤,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6.7.3 投資管理人每個交易日按照與乙方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送當日委托投資資產場內交易成交記錄的明細數據和清算數據,投資管理人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乙方收到數據后應立即與乙方從證券登記公司接收的數據進行核對,如核對結果不一致,應立即與投資管理人進行溝通。
6.7.4 乙方每日根據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指令、接受的交易數據及信息,負責辦理委托投資資產的資金清算。資金清算的方式在符合銀行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甲方、投資管理人和乙方共同商定。
6.7.5 在甲主向乙方發出停止清算指令后,乙方應立即停止相應投資組合的交易清算,但對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發生的按規定應清算的交易,則應完成其清算。
6.7.6 乙方完成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的資金結算后,應立即將清算信息通過加密傳真通知甲方和賬戶管理人。
6.7.7 乙方應制定和實施完善的托管財產資金清算管理辦法,保證各項資金收付的及時、準確。
6.8 受托財產會計核算。
6.8.1 受托財產會計處理。
6.8.1.1 乙方應根據相應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對受托財產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并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受托財產會計核算與會計資料保管。
6.8.1.2 會計核算科目、核算方法、報表種類、資產估值的方法和復核程序由甲方、乙方和投資管理人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共同確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對于明顯有失公允的資產估值經甲方、投資管理人和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調整。
6.8.1.3 屬于本受托財產的投資運營收益應全額記入本財產的會計賬簿,不得少記、漏記,也不得與其他收益相混淆。
6.8.1.4 按相應的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可以列支的受托財產費用,如受托費、投資管理費、托管費、交易費用等,乙方應進行計算和核實。因乙方或投資管理人未履行或完全履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因處理與本財產無關的事項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列為本受托財產的費用。
6.8.2 受托財產估值。
乙方應按相應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受托財產進行估值,包含兩方面內容:
6.8.2.1 乙方應按《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計核算辦法》規定的估值方法對委托投資資產進行估值,并與投資管理人計算的估值數據進行核對;
6.8.2.2 乙方應對未委托投資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并與所有的委托投資資產估值數據進行匯總,及時將匯總的估值數據上報甲方,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核對受托財產凈值總額
6.8.2.3 當委托投資資產估值出現錯誤時,乙方和托管人應該立即告甲方,并說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
6.8.3 數據核對。
6.8.3.1 乙方應與投資管理人每日核對交易數據、資產估值結果和賬戶處理數據等,并將核對一致后的數據按時傳至甲方。
6.8.3.2 乙方應記錄當日交易數據、資產估值結果和賬務處理數據核對不符的情況、出現的原因及解決辦法等,并連同最終核對一致后的數據一同傳至甲方。如果在規定的報送時間內未能找到核實不符原因,乙方應先以乙方核算或計算的結果為準報送,并說明核對不符的具體情況,待找到原因后說明不符原因與處理情況。
6.8.4 委托投資資產核實。
乙方應按照相應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對委托投資資產進行賬實核對。如果出現賬實不符,乙方應立即通知相應的投資管理人,并記錄不符的情況、原因、解決辦法和處理結果,及時報告甲方。
6.9 對投資管理人的監督與核查。
6.9.1 監督與核查的內容。
乙方應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投資政策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投資禁止行為、財務信息、資產凈值、各交易席位交易量以及投資管理人的指令與通知、委托投資資產投資運作報告相關內容等的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6.9.2 處理方式和程序。
6.9.2.1 乙方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本合同、《投資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甲方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乙方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甲方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6.9.2.2 乙方有義務督促投資管理人改正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行為,并將糾正結果報告甲方。如果投資管理人在限期內未予糾正,乙方應立即報告甲方。
6.9.2.3 乙方發現投資管理人可能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投資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行為,但難以明確界定時,應立即報告甲方。甲方在合理時間內予答復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復執行;甲方在合理的時間內未予答復的,乙方視同甲方認可投資管理人的行為。在甲方負責對乙方的此類報告內容進行核實時,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核實工作。
6.9.2.4 乙方在履行上述監督職責的基礎上,為提高托管服務水平,每半年對委托投資資產及其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進行全面的評估,并對委托投資資產及其投資組合的績效進行客觀評價。
6.9.3 監督與核查的責任。
若投資管理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行為,乙方在其有義務監督與核查的范圍內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應當能夠制止而未及時制止,或發現后未及時向甲方報告,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負相應賠償責任。
6.10 受托財產檔案管理。
6.10.1 檔案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至少15年內,甲乙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關受托財產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協議。乙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委托投資資產或投資組合完整保存與受托財產有關的會計檔案。
6.10.2 檔案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