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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書記員聘任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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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十二個月,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聘任合同即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任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紀律
            第三條 乙方根據甲方的安排履行書記員職責。
            本條所指的書記員職責,是指《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書記員職責。
            第四條 乙方受聘期間必須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遵守的各項工作紀律;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遵守的各項工作紀律;
            (三)甲方單位所規定的工作紀律;
            (四)本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紀律。 
            第五條 乙方在聘任期限屆滿之后,仍應當嚴格保守審判秘密和國家秘密。  三、工作時間和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八條 乙方有休假的權利。具體辦法按照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及甲方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  四、工資、職級、保險和其他待遇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聘任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的基本工資待遇、職務升降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醫療、養老、失業等保險。保險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按比例負擔。
            第十一條 聘任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乙方因公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國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聘任關系的情形。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書記員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國家機構變動、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四)未經單位批準參加各類脫產學習、培訓,經單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后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嚴重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的。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人民法院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乙方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月平均工資以國家核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第二十一條 乙方解除合同的,如乙方曾接受甲方出資培訓并未滿雙方達成的協議中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乙方應當償付培訓費。  七、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乙方對甲方做出的關于解除、終止、變更聘任合同或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事主管部門提起仲裁。法律、法規、規章對人民法院的人事糾紛處理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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