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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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責任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__________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證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高殘,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被保險人給付高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殘疾鑒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高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有關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終止:
(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五條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 保費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費最低為XX元且是1000元的整數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隨時交納后續保費,每次交納的后續保費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數倍。 第七條 保費的分配和費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費后,將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單獲取費用,剩余的保費按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計算可以購買到的投資帳戶單位數,計入該合同的投資帳戶中。
保費種類保費的數額 扣費標準首次保費XX元 65%XX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續保費后續保費(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在每月計價日以扣除投資帳戶單位的形式按如下順序從投資帳戶中收取下月的各項費用。
(一)投資帳戶管理費:計算和扣除方法見第二十三條。
(二)保單管理費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調整此項費用收取標準的權利。
(三)風險保費:是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納的首次保費高于XX元,本公司允許投保人在5萬到15萬之間選擇保險金額,保險金額必須是1萬的整數倍。
三、投保人交納后續保費之后,保險金額將從交納后續保費的下一個計價日起按所交后續保費等額增加。
四、本公司根據保險金額扣除相應的風險保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額,變更的保險金額是1萬元的整數倍,變更后的保險金額自完成變更的下一個計價日起生效。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
一、保險金額的增加:被保險人在50周歲之前且本合同投資帳戶余額高于XX元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額;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險金額不超過1萬元時,可以免體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增加后的兩年內自殺,根據本條規定增加的保險金額無效。
二、保險金額的減少: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低于2萬元。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費或者降低保險金額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高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高殘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公司要求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中超過賠付當時的投資帳戶價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年齡、性別的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與性別在投保單上寫明,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本公司可以根據其真實年齡或性別調整風險保費。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保險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有效期內的每個計價日,本公司從投資帳戶中收取投資帳戶管理費、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費。如果在某一計價日投資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費用,則自計價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將延續六十日,六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內交納后續保費的,要從后續保費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納后續保費的,本合同終止。
在投資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之前,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時交納后續保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單以后十五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合同終止。除本條第一項的情況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請書之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用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投資帳戶價值,扣除退保費用后將余額退還給投保人。
四、在前五個保單年度內解除合同,本公司要從投保人的投資帳戶價值中扣除退保費用(標準見下表);第五個保單年度之后,退保費用為零。
保單年度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退保費用占投資帳戶價值的比例50%40%30%20%10%最高不超過500元400元300元 200元100元 第十九條 投保人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要求以賣出投資帳戶單位的方式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每次領取金額應是100元的整數倍,領取后投資帳戶余額不得低于XX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領取申請后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減少的投資帳戶單位數,保險金額將按領取金額等額下調但不低于XX元。投資帳戶余額低于XX元時,投保人可申請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領取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部分領取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每個保單年度內兩次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免手續費,超過兩次的部分領取,每次收手續費20元。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三部分 投資條款 第二十一條 投資帳戶
一、本公司將建立獨立的投資帳戶,管理和計量與本合同有關的投資活動。
二、本公司投資帳戶中的資金運用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三、投資帳戶的投資損益和資本盈虧計入該帳戶。
四、投資帳戶中的資產均以投資帳戶單位計量,且投資帳戶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后四位。
五、投資帳戶的資產每年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的情況下,可以:
(一)結轉撤消原有的投資帳戶,設立新的投資帳戶或進行投資帳戶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二)在投資帳戶間轉換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三)合并或分解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第二十二條 投資帳戶單位的計價
一、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根據投資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帳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按計價日均價計算的總價值+現金+應計收入-各項稅費)/投資帳戶單位總數
二、本公司在投資帳戶單位賣出價的基礎上根據投資成本和投資風險確定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是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為計價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計價日之間選擇其他計價日以維護投資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個計價日之后公布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帳戶的管理費用
一、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投資帳戶單位數_____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_____投資帳戶管理費用收取比例
應扣除的投資帳戶單位數=投資帳戶管理費用_____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
二、本公司根據投資帳戶管理成本確定月度投資帳戶單位的管理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計算出的投資帳戶管理費用不足2元時,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 釋義
一、投資帳戶單位:指投資帳戶資產的計量單位。
二、買入價:指購買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三、賣出價:指賣出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四、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簡稱。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八、醫療機構:是指經本公司認可的區、縣級以上的公立醫院。
九、身體高殘:本合同所述“身體高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是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一、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前一日24日止為一個保單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