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顧問服務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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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請乙方稅務顧問提供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專人為甲方提供稅務專業服務。指派人員應取得國家注冊會計師資格(或會計師職稱或其他等同資格)、擁有相關從業經驗,以稅務顧問的身份在本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內為甲方提供稅務服務。如被派的稅務顧問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稅務顧問暫時代替職務。
雙方同意,稅務顧問的全部職責在于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的合法利益,工作貫徹“預防為主,補救為輔”的原則。同時,甲方有義務為稅務顧問全面、客觀、及時地提供有關情況,以便保持稅務意見的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稅務顧問受甲方委托辦理下列稅務事宜
1.為甲方提供相關的稅收法規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時了解國家有關政策,為甲方財務部門做好稅收計劃及稅收核算工作提供幫助;提供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信息的咨詢;
2.協助甲方進行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甲方經營、納稅情況進行分析,設計合理納稅方案,使其享受到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稅負,實現應納稅最小化;
3.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稅收基礎知識、稅收新政策、納稅程序、行業稅收知識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4.雙方商定的其他稅務事宜。 三、稅務顧問應享的權利
1.查閱與承辦的稅務事宜有關的甲方內部文件和資料;甲方應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如果因甲方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全面而給乙方工作造成重復,由此產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義務支付額外費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造成偷稅,欠稅以及由此而受到處罰,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2.了解甲方在企業稅務和投資融資等業務方面的實際情況;
3.列席甲方領導人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4.獲得履行稅務顧問職責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履行稅務顧問職責的差旅費和調查取證等必要費用由甲方負責實報實銷。 四、稅務顧問應盡的責任
1.應當及時承辦委托辦理的有關稅務事宜,認真履行職責;
2.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委托授權的范圍進行工作,不得超赿委托代理權限;
4.承諾不接受任何針對甲方的敵意業務委托,并將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5.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的業務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五、甲方認為乙方指派的稅務顧問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應予滿足。 六、甲方遇有緊急稅務事宜,可隨時與稅務顧問聯系處理,關有責任向稅務顧問詳細真實地介紹有關情況,乙方應及時給予幫助和解決。 七、經雙方協商,由甲方每年(月)向乙方支付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的重大的稅務事宜,如涉稅刑事案件、民事爭議、行政爭議代理,出具《稅務審計報告》、根據甲方企業情況制作《稅務備忘錄》等,如需委托稅務顧問參與的,應辦理委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另行收費。 九、合同變更、中止和解除
本合同內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進行修改、變更,以及中止和提前解除;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合同可提前解除且合同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根據稅務、法規、規章、行政命令規定和實施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2.由于訂立本合同時所處的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得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由于戰爭、自然災害和其它不可抗力而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合同爭議與解決
合同雙方就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應本著相互諒解的原則協商解決,當無法協商一致時指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從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稅務效力。本合同規定內容之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務規定及行業慣例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