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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錄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四、基金財產保管
            五、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與執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分紅資金的清算
            八、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九、投資組合比例監控
            十、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十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及其他費用
            十七、禁止行為
            十八、違約責任
            十九、爭議處理
            二十、托管協議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二十二、其他事項  鑒于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擬發起設立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鑒于_________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_________擬擔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_________擬擔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元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業務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它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代理銷售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企業年金托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基金的申購、贖回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份額申購資金的到賬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個月開始。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拒絕執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按時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贖回資金和分紅收益劃入專用清算帳戶,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動用基金資產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在業務監督,核查中的配合,協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約定的范圍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本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資產或其他業務以及其他基金的資產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托管人應及時通知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4.基金托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控制度,對負責基金資產托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監督,防范和減少風險。
            5.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二)基金設立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設立募集期滿十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驗資機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基金資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向中國證監會報備予以書面確認;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達到規定的募集額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為基金開立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用于基金證券投資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聯名的方式辦理證券賬戶的開立事宜,并對證券賬戶業務發生情況根據中央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發送數據進行如實記錄。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關開戶資料。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五)國債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負責代理基金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帳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關開戶資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清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_________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本基金資金清算的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積極協助。
            2.清算備付金賬戶按規定開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關開戶資料。
            2.法律、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證券帳戶卡保管
            證券帳戶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責任。保管費用按證監會及其它有權機關的規定執行。
            (十)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簽署與基金投資有關的合同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于合同產生的問題,由合同簽署方負責處理。
            2.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根據基金運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簽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傳真方式下達簽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應將該合同原件的復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該等合同需要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則基金管理人至少應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責。
            4.因基金托管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責。
           
            五、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與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投資指令人員的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被授權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確認。授權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確認的當日生效。被授權人及其權限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改變或其權限改變,基金管理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視為未作改變。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或有關監管部門另有要求外,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1.投資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等,申購贖回轉換分紅采取軋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發送軋差應付款項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收款人、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帳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投資指令發送,確認及執行的程序
            1.投資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投資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在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解決。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托管人書面確認后,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時傳真給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投資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投資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帳所造成的損失由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指令已發送給基金托管人但該投資指令尚未被執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銷原投資指令。但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銷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時間,否則由此導致投資指令無法執行或延誤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投資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投資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從表面形式上驗證投資指令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的有效性后,方可執行投資指令。如有疑問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資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投資指令驗證后,應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不得延誤。
            (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加密傳真的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換被授權人時基金管理人還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后書面傳真回復基金管理人并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被授權人及授權權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傳真和電話兩種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后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投資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并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對指令的表面真實性,內容合規性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并停止執行。上述內容,中國證監會另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2.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執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執行指令過程中由于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過失對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投資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帳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超頭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六、交易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專用席位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帳目核對
            1.清算與交割
            (1)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如果因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導致基金頭寸不足而使托管人無法正常清算,托管人應該及時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在次日12:00前補足頭寸,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支付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3)資金劃撥:基金管理人的劃撥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按規定及時執行,不得延誤。如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有違法,違規的,基金托管人不予執行,并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不予執行,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對于管理人超頭寸的投資指令,托管人將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管理人,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管理人承擔。
            2.資金和證券帳目對帳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
            (2)資金帳目的核對:資金帳目包括基金的銀行存款等會計資料。資金帳目每日對帳一次,按日核實,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3)證券帳目的核對:證券帳目是指證券交易帳戶和實物托管帳戶中的證券種類,數量和金額。證券交易帳目每周核對一次,實物券帳戶每月末核對一次。
            (三)基金贖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辦理時間以公告為準。
            (四)基金持有人認購,贖回基金單位的清算,過戶與登記方式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認購和贖回申請,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辦理資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冊登記人辦理過戶和登記
            (五)基金融資
            本基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七、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分紅資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基金募集期間,認購數據不需按上述要求發送。
            3.基金管理人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約定的數據傳送系統發送申購贖回等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另一方應予積極協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協議一方損失的,由系統無法正常傳送數據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若由雙方共同引起,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保存期限_________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冊登記機構的數據接口規范與基金托管人的數據接口規范雙方保持一致。
            5.關于清算專用帳戶的設立和管理。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等資金匯劃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托管銀行的營業機構開立用于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及分紅等資金清算的基金注冊登記清算賬戶。
            6.對于基金份額申購,基金轉入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7.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撥付贖回款,基金轉出款或進行基金份額分紅時,如基金銀行帳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帳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及其他任何責任。
            8.資金指令:除申購款項到達托管人處的基金帳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帳外,全額劃出,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達指令。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采取申購贖回轉換分紅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需發送軋差應付款項指令。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除與投資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規定。
            (二)認購資金
            1.基金設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設立募集期內,有效認購資金應按時劃入“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2.根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基金資產劃入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
            (三)申購和轉入資金
            1.t+1日(t日指申購,贖回和其它交易的申請日)15:00前,注冊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單位凈值計算投資人申購或轉入基金的份額,并將清算確認的有效數據和資金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或轉出的基金會計處理。
            2.t+3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應將確認后的有效申購款和轉入款劃到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申購款或轉入款是否到帳,并對申購或轉入資金進行帳務處理。如款項不能按時到帳,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
            3.如采取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協商運行程序。
            (四)贖回和轉出資金
            1.t+1 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將t 日贖回或轉出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贖回或轉出的基金會計處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核對t+3日應劃付的贖回款項
            3.t+3 日15:00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將t日贖回確認款劃到基金清算總賬戶。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贖回款支付進行會計處理。
            4.如采取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協商運行程序。
            (五)基金份額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將其決定的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分紅進行帳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現金分紅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基金管理人分紅劃款指令要求的劃款日將資金劃入專用帳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4.如采取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協商運行程序。
            (六)登記結算公司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清算
            1.若結算備付金賬戶發生透支,按登記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該違約金最終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擔,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該賬戶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應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記結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請書,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關證券賬戶及透支金額。登記結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關證券賬戶買入證券成交的先后順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總市值達到透支金額的_________%為止(證券市值按當日收盤價計算,下同)。如該基金證券賬戶內所有證券價值不足透支金額的_________%,則扣該基金的全部證券。
            3.對于結算備付金賬戶因計收違約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條第1、2款規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應在t+2日前補足透支款及違約金,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補足透支款及違約金后,這樣登記結算公司應交付暫扣的證券。如果登記結算公司未及時交付,基金托管人應根據《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的規定向登記結算公司追索。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時補足透支款及違約金,登記結算公司將賣出暫扣的證券,賣出款記入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彌補其上述透支款項及違約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賠償和其它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若基金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資金余額,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時核對結算備付金是否有足額結算頭寸或未及時劃撥以補足結算備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出現透支,相關損失賠償和其它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6.如結算備付金賬戶未發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發生透支,應基金托管人的申請,登記結算公司可協助基金托管人暫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關證券賬戶內相當于基金托管人所申報透支金額的120%的證券,并按照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對透支基金采取按申報透支金額計收違約金等處罰措施。由此產生的最終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關損失。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指定發生錯誤等原因發生錯誤暫扣的,相關損失賠償和其它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7.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結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協助登記結算公司采取以下風險管理措施:
            (1)報告證監會。
            (2)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暫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證券買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發生債券超額賣出或賣出回購質押債券而導致債券賣空行為的,登記結算公司在t+1日暫不交付賣空價款對應的資金。同時,以賣空價款為基數,按登記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該違約金最終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理人在兩個工作日內補足賣空債券,登記結算公司交付相應價款。否則,登記結算公司以暫扣資金買入與其賣空等量的證券,由此產生的損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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