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公司定期租船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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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
現有規范如附表所示的內燃機/蒸汽機船號的所有人(營業地址: 與承租人北京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于本日相互達成協議如下:
船舶規范
1.本船所有人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整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所示的規范相符。如有任何不符,租金應降低必要數額,以抵償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船泊狀況
2.本船所有人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整個租期內,本船應水密、堅實、牢固,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于貨物運輸,船體、船機和設備處于充分有效狀態,并配齊合格的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
租期
3.本船所有人出租、承租人租用本船日歷月(確切租期由承租人選定),從本船交付之時起算。
航行規范
4.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的范圍內,在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但類似尺度的船舶安全擱淺是習慣做法的除外)的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但不包括進行合法貿易。在本船所有人的保險人承保的情況下,承租人可在上述范圍以外的地區指示船舶進行營運,也可指示本船至本船所有人需要支付附加戰爭險的地區進行營運。但是,不論在哪一種情況下,船體、船機和設備的保險費均由承租人負擔,但該種附加保險費不得超過按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小險別,以不大于學會定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戰爭險(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鎖和圍困險)的保險條件所征收的保險費。承租人在收到有關憑證或因其要求,收到保險單副本時,應將附加保險費付給本船所有人。如此種附加保險費有回扣,應退還承租人。船體、船機的保險金額定為,保險費即按此計算。但如保險單記載的船體、船機的保險金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按較小者計算。
如果阻止本船航行至中國,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本船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為任何目的指示本船停靠臺灣港口。
除外貨物
本船用以載運合法貨物,但不包括承租人有權按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所適用的任何主管當局的條例,裝運危險品。
交船港
5.本船在承租人指定的。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承租人使用。交船時貨艙須打掃干凈,適在裝貨港接受貨物。承租人接受交船并不構成放棄其本租船合同賦予的權利。
6.本船不得在之前交付。如本船在17點之前沒有準備就緒并交付,承租人有隨時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但不得晚于本船準備就緒之日。本船所有人應給承租人 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 天確切交船日通知。
交船日期
交船日期
7.承租人在交船港和還船港代表雙方指定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并確定船上存油。交船檢驗時間計入本船所有的時間,還船檢驗時間計入承租人的時間。驗船師費用由于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擔。在測定船上存泊前,本船前后吃水應調平或者船尾比船首吃水之差不超過6英尺。
交船通知
貨艙檢驗
本船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8.本船所有人應提供和/或支付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伙食、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費用,甲板、居住艙室、機艙及其他必需的物料,全部潤滑油和淡水,船舶保險及入干塢、修船和其他保養費。
起貨裝置
本船所有人應給全部吊桿和/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附表所規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二切繩索、滑輪吊纜、吊貨索具及滑輪。如本船各有重吊,本船所有人應為其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參見第15條)
本船所有人應提供甲板水手按要求開關艙,在本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將起貨裝置準備就緒,并提供甲板和/或舷梯值班人員,每艙配備一名起貨機司機或轉盤吊司機按需要晝夜操縱。如港方或勞工組織規章禁止船員開關艙或操縱起貨機或轉盤吊,則由承租人雇用岸上替代工人并支付費用。
照明
本船所有人應用船上燈光和群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
貨艙清掃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為當地規章所許可,本船所有人應提供船員清艙包括清移墊艙物料。承租人應向本船所有人或船員支付每次清艙定額最高為的費用。
承租人提
9.承租人應提供和/或支付(除非為本船所有人而發生或因在本船所有人原因所損失的時間內發生,不論本船是否停租)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燃油(從租金中每日歷月扣除定額,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以抵補船上人員生活用油)、港口使用費、強制引航費、小艇費、拖輪費、領事費(但按第8條應由本船所有人負擔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稅(但由國際或當地船舶所有人或海員組織所征收者除外)和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在內的費用,以及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稅(在交船前或還船后發生的除外)、代理費、傭金,并安排和支付貨物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但本船所有人應允許使用船上已有的墊艙物料)、卸載、過磅和理貨、執行公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和款項。
供的項目、燃料
10.承租人應接收交船時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每公噸燃油和每公噸柴油付款;本船所有人應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承租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或者,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口的合同油價支付。本船交付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 噸,但不多于 噸;本船歸還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 噸,但不多于 噸,柴油不少于 噸,但不多于 噸承租人可在交船前加油,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租期。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選擇權。在租期內的任何時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承租人有權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尼治時間)起至歸還給本船所有人之時(格林尼治時間)為止,承租人應按本船夏季干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2240磅為一噸),以每噸每日歷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后7個銀行營業日,以后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現金在支付給,每半個月預付(但最后一期租金應預付到經承租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應得的回扣和傭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以及經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關上述停租期間所發生的任何費用以及根據本船合同,承租人對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處于停租,則該期租金余額應在本船重新起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承租人還有權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費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應由本船所有人負擔的款項,以及還船時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計金額。上述付款,在還船時多還少補。
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本船所有人有權將本船從承租人營運中撤回,而不影響本船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在其他方面對承租人可能具有的索賠權利。
還船
12.本船應在租期屆滿之時,以交付給承租人時的相同良好狀態(自然耗損和由于第21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滅失或損害除外),在由承租人所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歸還。承租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支付本船所有人或船員包干費最多,以代替清艙,包括清移墊艙物料。
還船通知
承租人應給本船所有人不少于10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示的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對于超過租期的時間,如市場運價高于租約規定的租金率,則按市場運價支付租金。
載貨艙室
13.除保留適當而足夠的艙容供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外,本船的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亦包括在內,均歸承租人使用。
甲板貨
承租人有權按照通常航運慣例在甲板和/或艙口部位裝滿貨物,其費用和風險均由承租人承擔。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性和適航性的限制。在航行中,船長與船員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并牢固綁扎。
承租人的代表
14.承租人有權派代表一至二人隨船押運并觀察航次盡快速遣的情況。本船應向他們提供免費居住艙室,以及與船長相同標準的伙食,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證件
15.本船所有人保證持有并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掛港口的安全和衛生規定,以及所有現行要求。
本船所有人保證,本船起貨裝置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所有掛靠港口的規定,并且,本船隨時持有在各方面符合這種規定的現行有效的證件。如由于本船所有人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由此損失的任何時間應停租,并且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本船所有人員負擔。
承租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上的起貨機、吊桿包括重吊和/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裝置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于即時使用,但承租人應將使用重吊的意圖及時發出通知。
熏蒸
在租期內,本船所有人應提供有效的熏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于根據承租人指示裝運貨物或掛靠港口而需要的熏蒸,均應由承租人負擔費用,其他原因的熏蒸由本船所有人負擔費用。
停租
16.(a)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時間損失、以致妨礙或阻止本船有效營運或使本船不能供承租人使用、則自時間損失時起,至本船重新處于有效狀態,在不致使承租人比時間損失開始之時的船位不利的地點恢復營運為止,租金停付:
(1)船上人員或物料不足;
(2)船體、船機或設備損壞;
(3)船舶或貨物遭遇海損事故包括碰撞和擱淺而造成延誤;
(4)修船、進干塢或為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有效證件和/或貨運所需要的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罷工、拒絕航行、違抗命令或失職;
(7)任何當局因本船所有人、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依法受到指控或違章而對本船實行扣押或干預(但由于承租人的疏忽行為或不為所引起者除外);
(8)因本船所有人違反本租船合同而停工;
(9)由于本條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于傷病船員治療或登岸而使本船繞航、返航或掛靠非承租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船合同另有規定的經約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起貨機/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能使用,或起貨機/轉盤吊的動力不足,則不能有效作業的時間應按所需作業的起貨機和/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整船裝完或卸完的時間推遲,則不能有效作業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承租人要求繼續作業,則本船所有人應支付代替起貨機/轉盤吊的岸上設備的費用,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可供使用的岸吊數目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本船所有人負擔,并從租金中扣除。
(d)承租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
(e)如由于本租船合同所述的任何原因,本船延誤達6星期以上,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船速索賠
17.按照本租船合同第1條,如本船營運時速度降低和/或耗油量增加,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額外耗用燃油的費用,應從租金中扣除。
征用
18.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旗國政府征用,則租金應從征用之時停付。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時船上所存燃油的金額應退還承租人。如征用期超過一個月,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干塢
19.本船從上次油漆船底起算,應在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每10個月進干塢一次,清潔和油漆船底。
船長責任
20.船長和船員應盡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習慣性的協助。在營運、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
提單
船長應自己或經承租人要求,授權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貨員的收據簽發所提供的任何提單。
指示和航海日志
承租人應給船長提供各項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應保存完整正確的航海日志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用英文填寫的甲板/機艙日志摘錄,最遲應于每航次結束時交給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否則,以承租人提出的數據為準,本船所有人對此無權提出索賠。
如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或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本船所有人在接到意見書后,應立即調查。如情況屬實,本船所有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碼頭工人
21.裝卸所需的碼頭工人和理貨員由承租人安排并視為本船所有人的受雇人,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承租人對所雇傭的碼頭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航員、拖輪或碼頭工作的疏忽、不當積載或積載疏忽造成的船舶滅失或損壞,亦不負責。
墊款
22.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船長墊付本船在港的日常開支所需的款項,收取2.5%的墊款手續費。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但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付。
冰凍
23.本船不得派往,亦無義務進入任何凍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于冰凍原因,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去的地點,或由于冰凍原因,本船具有不能順利抵達或在裝卸完畢后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經要求,應尾隨破冰船航行。
船舶滅失
24.如本船滅失,租金從其滅失之日正午起停付。如本船失蹤,租金從本船最后一次報告之日正午起停付。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承租人。
加班
25.如經要求,本船應晝夜作業(星期六、星期日和節假日包括在內)。除非本船停租,承租人應以每日歷月定額向本船所有人支付作為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不足一月按比例計付。
留置權
26.為了得到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索賠,本船所有人有權留置屬于定期承租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項,得到因本船所有人違約造成的損失而提出的索賠,承租人有權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或救援其他船舶所得的一切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應得的份額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本租船合同對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付的租金,以及損壞的修理和消耗的燃油后,由本船所有人與承租人平均分享。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無效果所造成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損壞或滅失),由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擔。
轉租
28.承租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承租人始終對本船所有人負有適當履行本租船合同的責任。
走私
29.本船所有人應對其受雇人員的不法行為和故意錯誤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一切后果負責,由此造成的本船延誤應予以停租。
退保險費
30.由于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本船所有人因此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的所退保險費應給予承租人(一經從保險人那里收到,如數退還給承租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除估計的金額)。
戰爭
31.如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或戰爭行為,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應在目的港或在承租人選擇的安全、未封鎖的港口,在卸完貨物后還給本船所有人。
海牙規則
32.本船所有人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對根據本租船合同所載運的貨物,依照船長簽發的或根據本租船合同第20條由船長授權的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按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但第3條第6款除外,第4條第5款中的100英鎊用人民幣700元代替),對貨物的短少、滅失或損壞負責。
雙方有責
33.雙方有責碰撞條款和航運公會戰爭除第1條和第2條應視為本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并應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
碰撞條款及戰爭險
34.共同海損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在北京理算和解決。
共同海損
35.本租船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傭金
36.本船所有人應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經紀人傭金應付給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全部租金沒有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如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在此種情況下,傭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
船舶規范
本船舶規范由本船所有人填寫,全部并入并作為年月日簽訂的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
1.
(a)船名: 呼號: 船旗:
(b)何時建造: 總長: 最大寬度:
(c)船級:
(d)登記噸位(總/凈):
(e)主機型號和制動馬力:
2.載重量和吃水
(a)按船級的夏季干舷高度載重量(包括燃料、物料和淡水)
長噸t.p.i.(裝貨后吃水):
(b)以(a)為基礎滿載時在海水中吃水:
(c)物料和常數不超過 長噸
3.散裝/包裝容積
共計立方英尺,包括清潔、可裝干貨的深艙的包裝容積立方英尺,另加清潔、可裝散糧的開底翼艙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燃料容量
(a)最大每分鐘轉速:可產生每分鐘運行轉速:
(b)良好天氣條件下滿載時運行速度: 節
(c)以(b)為基礎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秒): 噸,加柴油 噸
(d)每日(24小時)在港耗油:
起貨裝置全部作業:
起貨裝置停止作業:
(e)燃料容量約噸燃油,約 噸柴油
(b)中所指“良好天氣條件”應解釋為風力不超過蒲福氏風力4級(最大16節)和/或道格拉斯海浪狀況3級(3-5英尺)。
5.起貨裝置
(a)起貨機規范、數目和起重能力:
(b)吊桿/轉盤吊的數目和起重能力:
雙吊聯合作業的正常負荷:
(c)重吊規范:
使用于何艙口:
準備時間:
6.淡水
(a)水拒容量: 噸
(b)鍋爐每日用量: 噸,生活用: 噸
(c)造水機規范:
利用廢氣日造淡水:
7.甲板/貨艙/艙口
(a)甲板數8:
(b)二層甲板平或不平:
(c)二層艙高度:
(d)貨艙/艙口數目:
(e)艙口尺寸:
深艙口尺寸:
(f)艙底板/甲板/艙蓋強度:
8.其他
(a)機器/船橋位置:
(b)艙蓋型號:
(c)貨艙通風系統:
(d)地軸弄是否與艙底板平;
(e)充分壓艙空載時從水線至艙蓋圍板高度:
(f)上次進干塢油漆船底日期:
(g)上次熏蒸日期:
9.貨艙適當鋪有與艙口大小一致的艙底板,或艙底板加固,適合用抓斗卸散糧。
10.本船系自動平艙散貨船或雙層甲板船,按照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裝載散糧無需任何其他設備。
11.本船已經加固適于裝載重件貨,并能在貨艙隔艙裝載情況下航行。
12.本船護貨板齊全。
13.本船可長途空放而無需在貨艙用水或重物壓艙。
14.本船二層艙艙蓋齊全并在租期內保持齊全,本船所有人保證所有二層艙艙蓋完好并符合工廠法案或其他類似法規的規定。
15.本船符合通過蘇伊士和巴拿馬運河的各項要求并持有必要證件。
16.本船備有通過圣勞倫斯河、圣勞倫斯水道和大湖所要求的全部裝置和設備。
17.本船所有載貨處所備有二氧化碳滅火劑,適合于滿載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