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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租房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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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    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    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    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    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    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壹份;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經辦人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簽約地點: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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