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及銷售獨家代理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制造商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制造商)
注冊地點:_________
代理商名稱:_________(簡稱代理商)
注冊地點:_________
1、委任:
茲委任_________為_________地區船舶修理及銷售之獨家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職責:
(1)向該地區尋求船主欲購船和修船的詢價單并轉告制造商;
(2)報導本地區綜合市場慨況;
(3)協助安排工廠經銷人員的業務活動;
(4)代表船廠定期作市場調查;
(5)協助制造廠征收貨款(非經許可,不得動用法律手段);
(6)按業經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報告在本地區所開展的業務狀況。
3、范圍:
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應把代理區域業主名錄提供給代理商,代理商對此名錄給予評述,提出建議或修正,供制造商備查;
由于個別船舶收取傭金造成地區之間的爭執時,制造商應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將綜合各種情況給出公平合理的報酬。
4、傭金:
制造商向該地區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種船舶總結算價值_________的傭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傭金支付辦法:先付_________,余額待修船結算價格收款后支付。
當需要由制造商付給業主(即船主)的經紀人及第三方介紹人等傭金的時候,必須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時由制造商決定是否支付。
5、費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費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制造商指定的時間內對制造商的走訪費用;
(2)特殊情況下的通迅費用(長電傳,各種說明書等);
(3)制造商對該地區進行銷售訪問所發生的費用。
6、制造商的職責:
制造商應:
(1)向代理商提供產品樣本和其他銷售宣傳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點客戶的船名錄以使其心中有數;
(3)通知代理商與本地區有關船主直接接洽;
(4)將所有從業主處交換來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給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將商業秘密外泄。
7、職權范圍:
就合同之價格條款,時間,規格或其他合同條件,代理商無權對制造商進行干涉;其業務承接之決定權屬制造商。
8、利害沖突:
茲聲明,本協議有效期內,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廠的代表而損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簽其他代理合同前須征求制造商之意見;代理商擔保,未經制造商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損于制造商商業利益的情報。
9、終止:
不論何方,以書面通知3個月后,本協議即告終止;協議履行期間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傭金仍然支付,不論這些船舶在此期間是否在廠修理。
10、泄密:
協議執行中或執行完畢,代理商擔保,不經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為機密級的任何情報。
11、仲裁:
除第3條所述外,雙方凡因協議及其解釋產生爭執或經雙方努力未能滿意解決之糾紛,應提交雙方確認的仲裁人進行仲裁,如對仲裁人達不成協議,則暫由_________船舶工程師協會會長臨時指定仲裁人。
代理商(簽字):_________ 制造商(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