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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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電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全國供用電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用電電壓 1.用電地址: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 3.用電電壓:_________千伏_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_千伏。其中,_________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_________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_________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_________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4.用電方休息日: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_________hz_________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 (1)常用電源:供電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_________(架空線/電纜)向用電方供電。用電方核準用電容量為____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2)備用電源:供電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_________(架空線/電纜)向用電方供電。用電方各用用電容量為_________千瓦,其與主供電源采用_________(機械/電氣)聯鎖,不得并列運行。 3.用電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1)用電方自備發電機_________臺,總裝機容量_____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采用_________(機械/電氣)閉鎖,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2)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電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愿意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_。用于計量_________(動力/照明)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_處,安裝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_。用于計量_________(動力/照明)用電量。 3.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電方在用電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供電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處理。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可向_________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用電電價: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電價: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單一制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定期抄表,并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電方委托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 (3)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_________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_________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表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產權分界及維護管理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4.經雙方協商確認: (1)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 (2)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 5.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八、用電方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3.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4.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5.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6.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7.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九、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_________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_________次;_________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_________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或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2)用電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電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電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電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電方損失也將由用電方承擔。 (4)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5)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_________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6)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_________元的罰金。 十一、聲明及保證 1.供電方: (1)供電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電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供電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供電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供電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用電方: (1)用電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電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用電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十二、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