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繳稅款委托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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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愿到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屬下網點開設儲稅存款帳戶,同開戶行建立劃繳稅款委托關系后,必須簽訂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乙方即取得儲稅劃繳稅款資格,乙方每月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前,應到開戶行存入不低于當月應納稅金額,由開戶銀行劃繳其應納稅款。 二、乙方在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的儲稅存款劃繳以后,實現劃繳的稅款視同納稅申報。但如果實際銷售額(未開具銷售發票部分)超過核定的銷售額20%以上的,應主動到甲方申報納稅。 三、定額加計票的納稅戶,其填開發票的應納稅款應在發票驗舊供新環節上門申報納稅。納稅戶在電話申報開通時,適應電話申報方式;電話申報開通前使用的普通發票,應自購票之日起(每本)超過三個月仍未用完的,應在三個月內,攜帶發票到甲方申報納稅;發票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乙方在儲稅劃繳稅款后發現有誤,必須到甲方辦稅服務廳查詢并辦理有關更正手續。 五、乙方可向甲方查詢其交稅情況,可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到甲方辦稅服務廳領取完稅憑證。 六、乙方出現以下情況,應按規定時間報告甲方:變更稅務登記的,應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甲方辦理變更手續;預計將出現停歇業的,應在停歇業前15日內到甲方辦理申請手續;變更聯系電話或儲稅戶的,應在當天告知甲方。 七、乙方若儲稅余額不足,導致未能劃繳應納稅款,必須自覺到甲方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逾期申報納稅的,甲方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管理部門和征收部門各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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